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答:给付之诉是指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持定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法院判令标的物确认之诉,二者都是形成诉讼解决纠纷,给付之诉,确认之诉都是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之内,法院应该立案审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确认之诉如何成为执行之诉?
答;案件通过审理进行确认,下达判决书进行确定,判决书生诉后,被执行人未执行生效的判决,成为执行之诉,判决书自动履行了就没有执行之诉。执行之诉是有前题条件的,必须经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判决的形式进行确认。而后才有了执行之诉。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能否分开?
两个不同的诉求,不同的案由本就应该分开起诉。
如何区分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的案例?
有很多,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孙小果案。 确认之诉是一种诉讼方式,其目的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在孙小果案中,孙小果被指控强奸罪,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但后来又有人指出当时的判决程序存在不合法的因素,于是他提起了确认之诉,最终获得了改判的机会。确认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诉讼方式,它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立法律关系的真实状态,保证司法公正。但是,确认之诉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难以确定诉讼标准、审判周期过长等。因此,改革完善确认之诉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是当前司法领域需要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确认之诉是什么?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确认之诉的被告?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权利双方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其他的管辖权问题和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样。
债权确认之诉案由?
首先,结合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确划分,且各种欠款纠纷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此,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纷案件时,对案由更加进行明确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纷是非常准确的。
其次,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对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纷。虽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形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系在一起,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是比较准确的,也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连带责任之诉是确认之诉吗?
不是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不涉及连带保证人的,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进行给付之诉,但是需要一并审理连带责任的,无论是合同连带责任还是侵权连带责任,都是给付之诉,因为连带责任承担多少还需要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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