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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体系?

2024-08-12 21:13:23法律法规1

由于马来亚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该地区缺乏自己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的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不同途径传入马来亚,使该地区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为以后该地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比较深厚的基础。

1914年到1957年,英国对马来西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进行全面的统治。二战后,由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殖民体系的瓦解,马来西亚于1957年在英联邦内宣布独立。各个殖民地政治统治的建立过程都是类似的,都是先引人英国的民法和刑法,以恢复法律与秩序,然后逐渐建立完整的政府机构。

英国人的政治统治对马来西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英国人引入了西方政治制度及思想观统治理念,还引入了高度专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公务员制度、英国的法律及司法系统,但最重要的是引入了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包括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议,马来联邦参事会、各邦参事会等,虽然它们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其立法职能又或多或少地被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侵夺,而且非官方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这些立法机构并不具有民主的性质。尽管如此,立法机构的出现在政治上仍代表着一种进步,而且马来西亚立法机构的演进是其政治体制发展和变化的中心,立法机构的发展也反映出马来亚的宪政发展水平。这种发展变化在战前表现为非官方议员数目的增加,在独立进程中表现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立法会议中民选议员人数超过官方议员及由官方指定的非官方议员的数目,从而为马来西亚以和平方式实现独立奠定基础。在这一时期,马来西亚出现了民选立法机关及参加竞争性选举的政党。英国人统治下的这种政治体制的发展是逐渐演进的,使得马来西亚独立后确立了十分类似的君主立宪政体。

马来西亚独立后对其法律进行了改革。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改革中,最显著的是伊斯兰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和这些法院法官素质的提高。马来西亚人口中,主要是马来人,基本上信奉伊斯兰教。在以往伊斯兰法院对伊斯兰法律的发展是严格受限制的。从等级体系上讲,民事法院是伊斯兰学说的更权威的解释者,1988年修改了马来西亚宪法,对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相互关系有了重大改变,该宪法修正案[A704,第8节,对第121条增加(1A)条]规定,高等法院对沙里阿法院管辖的任何案件均无管辖权。

原则上,马来西亚仍存在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两种制度,但现在伊斯兰法院占有一个并行的而不是从属的地位,两者都有专有管辖权;对宗教法院的上诉可以提交沙里阿上诉委员会,沙里阿上诉局或沙里阿上诉法院。但两种法院的管辖范围仍有重大区别。在民事案件方面,沙里阿法院仅限于结婚、离婚、分居、主张夫妻财产、婚生子女地位、监护、家属抚养、财产继承以及穆斯林的某种形式的信托财产等问题。除了个别例外,并没有对这些管辖权限的改革。两方当事人部是穆斯林之间的合同诉讼也仍属世俗法院管辖。伊斯兰法院的变化—般被认为“提升”了伊斯兰法院法官的资格、待遇和地价。在有些州,仅大学毕业生才能任伊斯兰法院法官,这与以前的做法大大不问,那时伊斯兰学校的课程在受教育的马来西亚人眼中并没有地位,自1988年开始,在国际伊斯兰大学开设一年制的宗教法官训练课程里,其中就强调对证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学习,这些课程结合了英国法的内容。在20世纪80年代,公布了第一个有关律师在沙里阿法院执行律务的法律。一般地说,能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务并有某些伊斯兰法律知识者,就能胜任沙里阿法院的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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