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工商审核不通过,退回来了,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工商审核不通过,退回来了,有没有法律依据?
只要不是特定行业,认缴出资额和时间章程约定就可以
你可以先把章程出资时间统一,后面公司成立后再修改章程,把出资时间变更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到了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只缴纳一部分,剩余部分说拿不出来了,怎么办?
1、可以开股东会减资
2、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3、如设立公司时有协议,股东还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经书面发函催告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出资的,股东会可以做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三、注册公司认缴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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