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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的决定)

2023-04-09 22:22:52法律法规1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什么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根据国务院2019年1月3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章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岗位好吗?

这个岗位需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容易得到领导信任,但是风险大,活也多,比较累

什么是法制审核?

需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范围: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2、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的区别?

答,法制审核案件执法情况,案件审核看立案和案件侦破情况!

法制审核程序的概念?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 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其主要目的在于把好重大执法决定的“闸口”,保证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

重大执法决定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甚至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其一旦脱离法治轨道,就会变成乱作为、滥作为,既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

法制审核人员是什么?

是指单位里负责审核案件的合法性等、行政许可审核等的工作人员。具体的职责就是看执法人员办的案子有没有问题,法条有没有用错,证据确不确凿,需不需要移送其他单位等。

法制审核审批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规范性文件发布、政府合同订立,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的监督,防范行政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潍政字〔2019〕33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28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潍自然资字〔2020〕20号)、《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潍自然资字〔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站所)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大队)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的政府合同等文件的法制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制度,是分局机关进行事前内部层级审核的行政措施。法规科作为分局的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履行法制审核职责。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分局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备案等,适用本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吊销行政许可证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万以上,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0万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依法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法制审核,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合同,是指分局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政府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核、签订、备案等,适用本规定。政府合同签订前,须经合法性审核,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

合同编号:FZZR-H-2021-00X(货物)、FZZR-F- 2021-00X(服务)、FZZR-G-2021-00X(工程)。其中。FZZR 为“坊子自然”,2021为年度,货物(H)、工程(G)、服务(F)三类合同编号均从001号开始编写。

第三章  审核内容、程序

第十一条 材料接收。法规科收到送审材料后,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对提交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科室(站所)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行政解释。

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签发。审核后,法规科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书,报分管领导签发,对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进行存档、并入卷宗。

第十四条 审核时限。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一节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属于分局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完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报审机构(执法机构)应提报下列审核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决定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基本事实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事项)。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的执法过程、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执法文书等材料进行法制审核完成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书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   该执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完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不当、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意见;

(六)对超出分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七)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科室(站所)对于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执决定,应将法制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审核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发主体是否适格(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发主体法定职权范围;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与与上位法相冲突;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 提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科室(站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履行征求(各相关单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意见、风险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并在送审稿中逐条标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或者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文件不尽一致的内容等;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属于重大决策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制定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时,对其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核意见。分局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起草科室(站所)按程序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的代拟稿,区政府不予审议,区领导不予签发。

法规科根据初审情况,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法制审查意见书》,包括审查过程、审核意见及建议、后续法定程序等内容。科室(站所)应当根据合法性初审意见,对代拟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 起草科室(站所)报送区法制局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合理性、评估论证等情况);

(四)分局法规科出具的初审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法制审查意见书》;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

(六)起草依据;

(七)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分局集体讨论研究记录或会议纪要;

(九)其他有关材料。

 代拟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时,由分局主要负责人作有关起草情况的说明。

第三节 政府合同审核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或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良影响;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合理;

(七)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是否明确;

(八)合同用语是否严谨、规范;

(九)其他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提请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的,科室(站所)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以及担保审查情况的尽职调查材料;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论证材料、技术支持材料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分局办公会集体决策记录;

(六)采购程序合法合规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报采购程序、公告、文件、备案材料等;

(七)对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论证材料等合理性意见;

(八)合同的履行(数量计算标准、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组成),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途径等材料;

(九)风险评估等材料。对合同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环保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邀请有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全区重点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提报机构应当聘请法律、财务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全程参与合同起草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有关规定,有货物合同、服务合同、工程合同专类合同模板的,要采用省以上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政府合同,不得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采取省以上确定的示范文本、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核意见。法规科应当对合同送审稿的合同主体、签订程序、合同条款内容、合同风险点等审查情况,出具书面《政府合同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规定》《潍坊市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是分局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局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订立的政府合同负责。

第二十八条 科室(站所)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不取代业务审查职责。

在法治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报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予以办理。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行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报审而未报审的,科室(站所)应当及时纠正;对补充报审材料不及时延误审核的,科室(站所)担任相关责任;对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财政资金、自然资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科室(站所)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致使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科室(站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

附件:有关格式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坊自然资合审〔2021〕00X号

案由

 

案件来源

 

呈报科室

 

呈报日期

 

执法过程

执法

主体

 

执法人员资格

 

执法

程序

 

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

主要

事实

 

主要

证据

 

处理

意见

 

法律

依据

 

裁量权

运用

 

执法文书

完备

规范性

 

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1.该执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使用恰当;7.行政执法文书规范;8.其他)

 

年    月    日

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建议

 

 

年    月    日

部门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怎么审核?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兴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五)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法制审查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查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七)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案件承办机构对局法制审查小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审查小组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法制审查小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局长办公会议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五条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局法制审核职责?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法治政府考评及督导工作。

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办理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对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对区政府签订的或区政府授权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法律审查。

负责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和批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制审核工作。

指导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

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有关工作。

公安案件法制审核的意义?

基于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公安机关需要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法制审核,而公安案件法制审核的范围、标准、强度与法制审核制度的功能定位密切关联。公安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功能取向在规范层面和法治实践层面存在差异,区分为执法内部监督功能与执法过程功能。

执法内部监督论的视角将法制审核制度作为公安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法制审核在公安案件合法性判断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执法过程论则将法制审核纳入公安执法行为中,主要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

基于法制审核基本价值的考量,借鉴域外警察法治经验,可以整合执法内部监督论和执法过程论,将公安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的功能设定为对执法活动的自我评价与法律资源支持,方更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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