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处罚情形有哪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处罚情形有哪些内容)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如何做好?
严把案件办案程序,证据可靠性,案件定性,案件整洁装订等关,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结案。
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违反治安管理何种情形,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什么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根据国务院2019年1月3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章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民办学校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后,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退还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 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57 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59 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哪些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三、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隐患的定义为:一种或多种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发生的状态,可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的定义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制定出台之前,人们习惯把火灾隐患称作火险隐患,在国内的消防界有相当长一个时期对火灾隐患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为了知晓火灾隐患的确切含义,翻阅消防资料,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其他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潜在的或固有的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害;还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可能的损害超过了能够容许的限度。
勿庸置疑,以上三种观点在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中曾起到主导作用。关于火灾隐患的外延有一种观点值得推崇:因为,在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经营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可能彻底消除火灾发生的危险。
试想想现实中确有人们思想上的隐患、技术上的隐患、管理方面的隐患等等。
如果把凡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性都称之为火灾隐患,那我们周围岂不是时时、处处都置于火灾隐患的包围之中,而且又无法整改吗?按照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从字面上理解笔者认为火灾隐患的定义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据其定义得知火灾隐患具有唯一的确定性,也就是只有公安消防机构的具有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才具有认定的权利,客观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经过消防机构的检查认定,不应当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火灾隐患。
为此,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火灾隐患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扩展资料:
(一)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头脑要冷静,任何一起火灾,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和猛烈阶段。1、火灾的初起阶段,火焰面积小,燃烧温度弱,易于扑救,只要及时发现立即用灭火器材灭火,均能将火扑灭。
其方法:
一是发现初起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勇敢的以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进行灭火,同时呼喊其它同学帮忙。
扑救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如烟雾大要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将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尽量使自己处在上风位置。
二是如果是电器导致火灾发生,首先要切断电源,防止救火中触电。
2、火灾的发展阶段,如果火势较猛不能立即扑灭,要一边灭火,一边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火情(火警电话119)。
报告时要沉着镇定,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如:某大学某校区某宿舍楼某房间)、火势情况、着火的对象,类型和范围。
把自己所用电话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当对方讲“消防来了”,即可将电话挂断,派人到校门口和必经的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3、火灾的猛烈阶段,火灾发生后如被大火围困,头脑要冷静,不要慌乱,应选择最佳的疏散方法进行逃生自救。(1)争取时间尽快脱离现场火灾发生后不要为穿衣、找钱财等琐碎小事而延误宝贵的逃生时间,要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按顺序迅速逃脱险境,现场有浓烟时,捂住口鼻,应尽量降低身体或爬行,千万不能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衣服被烧时,不要惊慌,可立即在地上翻滚以使明火熄灭。(2)选择通道,果断逃离如果楼梯上起火,但火势并不太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果火势太猛而不能顺利通过时,可以利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连接成绳子,将一端拴在牢固的物体上(如:暖气管道)再顺着绳子从窗口滑下。如果火灾威胁严重,有生命危险时,若楼层只有二、三层高,可以将被褥、垫子等扔出,然后挟住窗子尽量缩短高度滑下,要保证脚先落地确保生命安全。逃离时千万不要乘电梯,以防电路断掉后而被困在电梯中。(3)争取时间,等待救援当各种逃生的路均被切断,则应退回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用湿被将门堵严,并不断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的时间,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做好个人防护,同时打开外窗呼喊或用电话手机同外界联系争取时间尽快得到救援。(二)灭火的基本方法1、隔离法:将着火的地方和物体与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实际运用时,如将靠近火源的可燃、易燃、助燃的物品搬走。把着火的物件移到安全的地方;关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管道阀门,中止和减少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域;拆除与燃烧着火物比邻的易燃建筑物等。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的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实际运用时,如用湿棉毯、湿麻袋、湿棉被、湿毛巾被、黄沙、泡沫等不燃或难燃烧物质覆盖在燃烧物上等。3、冷却法: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以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当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该物的燃点以下时,燃烧就停止了。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货源附近的可燃物上,使其温度降低,防止辐射热影响而起火。冷却法是灭火的主要方法,主要用水和二氧化碳来冷却降温。4、抑制法:这种方法是用含氟、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中去,使游离基链锁(俗称“燃烧链”)反应中断,达到灭火的目的。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处罚立案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调查终结,执法人员是要将案件材料移送内设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的。
经过核审后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定性准确后,办案机构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送达当事人,告知书期满后,将法制机构审核后的处罚决定书再送达当事人。所以说,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都需要法制机构审核的。
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例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