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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怎么写?

2024-08-09 14:29:20律师案例1

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怎么写?

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

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

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2.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

3.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4.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

不予质证证据的后果?

一般民事诉讼开庭过程中,法官都会要求双方都提供自己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如果不质证,就意味着认可了对方的证据,根据办案“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证据就可以作为事实的依据之一,如果不质证,就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不予质证证据的后果,就是这些证据就构成了事实的一部分。

举证意见和质证意见的区别?

举证是向对方(公诉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等)出示证据,而质证则是分析、判断、辩驳对方出示的证据——当然了,质证也包括对方分析、判断、辩驳己方出示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应该讲,任何一项证据都应该接受质证。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无须质证的证据都有哪些?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就不需要质证了。

对前后不一致的证据如何质证?

不可信因为前后不一致的证据通常会让人产生疑虑,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会有所怀疑,因此不可信。如果遇到前后不一致的证据,需要通过其他来源的证据来确认其真实性,并综合不同证据来得到准确的结论。同时还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在面对前后不一致的证据或者信息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将其放在更大的背景下综合考虑。此外,还要注意秉持科学求证的态度,避免被情绪和个人偏见所左右,以免论证结果失去客观性和说服力。

视频质证意见的正确写法

视频质证意见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来写,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来源是合法,非法证据不应采纳,二是证据真实性,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真实,三是证据关联性,该证与原告起诉请求是否存在关联。

对于法院判例的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是对于对方出具的证据而言。

原告没有证据的,被告如何质证?

不用质证。

在庭审流程中,会有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环节。这个环节有顺序,就是必须原告先举证,然后被告质证。原告不举证,被告不用质证。

法律有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不了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败诉。题主说,原告没有证据,就不会涉及被告质证了,原告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保全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

经过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与申请人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证据保全可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摄像、造册登记等方式。具体的方式由申请人自己确定,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确定的方式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在办理现场类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公证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止办理公证。

如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的工作是对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予以保全,而不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予以确认。

保全的对象应与当事人举证所要证明的事项相关。公证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或意见,但取证角度最终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保全证据公证书要获得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必须通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本处不保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必定被法院采信,也不保证该公证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后果。

质证和交换证据的区别?

1.交换证据 是庭审前 原被告 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 使得双方都知晓 对方有何证据决定 从何处进行 有利于 己方的 辩解质证 是庭审过程中 原被告 双方 对对方的 证据 的效力 内容 证明效果等 进行辩论以此来 支持 自己的主张发生时间 内容 意义 两者 完全不同

交换证据是庭审前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进行交换使得双方都知晓对方有何证据。 决定从何处进行有利于己方的辩解。 质证是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证据的效力内容证明效果等进行辩论。 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发生时间内容意义两者完全不同。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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