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案例分析 要具体解答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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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部分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1,本案王军领取奖品的行为是否有效?王文的说法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首先,王军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中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本案中王军领取奖品的行为没有附带其他义务,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有效。
王文得知王军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张红,说王军未成年,无能力领取奖品,奖品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王文的上述说法是错误的,监护人只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不属于监护人。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监护人的财产。
2,张红反驳王文无权分取奖品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只看见“二人发生争执。”并没有看见所谓的“张红反驳王文无权分取奖品的理由”,这个题目似乎漏了一句交代。
3,王军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她父母是否有权要求退还?为什么?
答:王军卖电视机的行为显然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追认,即为有效,如果其监护人不予认可,则为无效。王军的父母不予认可,因此,王军卖电视的行为无效。
王军的父母有权要求退还电视机,因为,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未被追认之后,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因不具备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是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方法。
因此,王军的父母有权要求退还电视机。
1、单方受益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领奖行为有效。
2、卖电视机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张红的说法是对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与其年龄及认知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该行为在得到监护人的认可后发生效力。监护人不认可的,行为无效。
3、同上。
4、买卖合同无效,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
民事案例分析,急求。
1、本案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违约就是未能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侵权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参见以下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竞合的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张鹏有权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证据问题:
(1)书证:去广西南宁市市中区春天歌舞厅的门票,证明与歌厅的合同关系。
(2)物证:电死人的话筒,证明死因以及歌厅作为责任主体。
(3)视听资料:歌听内的监控录像,证明事件的过程以及张丽丽死因以及歌厅作为责任主体。
(4)证人证言,知情人李冰冰的陈述,证明事件的过程以及张丽丽死因以及歌厅作为责任主体。
(5)鉴定结论,法医对于张丽丽尸体的鉴定结论,证明死因。
(6)勘验笔录,报警后警察对于事故现场的笔录,证明死亡原因以及歌厅作为责任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1、本案死者与歌厅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歌厅没有尽到维护死者生命安全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歌厅由于管理不善,话筒漏电,对死者身亡存在过错,侵害了死者的生命健康权,可以追究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比较全面,而本案的消费服务合同中并没有关于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约定,因此,当事人宜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2、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得到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等等。
3、追究侵权责任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侵权结果、侵权事实与侵权结果有必然联系等方面证据。包括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关于死亡原因的调查记录、鉴定结论等等。
最好请一名律师;以刑事案件起诉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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