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内容

对施工单位下达了停工指令书,但他拒不执行,擅自复工,有什么依据可以处罚吗?

2024-08-06 07:13:18法律论文1

一、对施工单位下达了停工指令书,但他拒不执行,擅自复工,有什么依据可以处罚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兆瞎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施工单竖亩位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建设部门可以余猜森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依据为《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对于静默管理的规定

国家对静默管理在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隐瞒行程、开玩笑无孙陵底线、造谣传谣、销售者哄抬物价、企业擅自提前复工、未报备重点人员方面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严重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隐瞒行程的法律责任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则羡戚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源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关于开玩笑无底线、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销售者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销售者哄抬物价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中华人民共派伏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关于企业擅自提前复工、未报备重点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当地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未主动及时报备重点人员,影响疫情防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将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引发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在做好复工复产的同时应切实履行起防控疫情的主体责任,不得擅自提前复工、主动报备重点人员信息,积极配合属地做好防控工作。

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助力尽快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没有复工证明可以上班吗

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本地规定的截止期限前即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果其他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需提前复工的,各地还建立了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相关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尺或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企业未取得复工证明,就让员工复工的要承担以下这些后果:疫情期盯唤间企业擅自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拓展资料: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陵则伍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35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