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特点是什么?
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执行力,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2. 公正性: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个人权利。
3. 稳定性: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它不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频繁变动,从而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可预测的秩序。
4. 统一性:法律是统一的,它适用于整个国家或地区,并且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相同的效力。
5. 可变性:法律也具有可变性,随着社会发展和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6. 多样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因此法律也具有多样性。
总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强制性、公正性、稳定性、统一性、可变性和多样性等特点。
法律特点是什么?
1、法律的可预测性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律规范可以对任何人反复适用。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及其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2、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特征之一。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施法律是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
4、法律的普遍性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国家是全社会的正式代表。法律特征是相比于其他主体而言的,相比于思想意识、政治实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规范性和概括性。就社会规范而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内在属性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本质属性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方面。
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1.法律责任必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没有构成违法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2.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3.追究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4.由国家授权的机关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民事法律的特点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等的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法治的最本质特点是法律至上?
一、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
二、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权力制约原则;能否实现法治,也取决于国家权力结构中是否实行分工和制约。
四、正当程序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即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按照公正的程序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法律编纂基本特点是什么呢?
法典编纂的基本特点有:
1、是种法的创制活动 。
2、 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3、对原有法律规范可进行加工和变动 ,不能废止和修改原有法律。
法律手段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种类: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2.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简述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汉朝法律的特点包括: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捕”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两汉时期为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采取了许多措施。首先,确立统一的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次,打击封建割据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再次,汉武帝时在全国建立十三州部监察区,派刺史“六条问事”,以打击强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为。 (3)改革刑制。自汉文帝“除肉刑”后,景帝时又进一步改革,从而使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 四、两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尚书的司法审判职能与廷尉并立,司法审判大权由廷尉和尚书共管。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其属官有廷尉正,主决疑狱;工右监,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诏狱;还有廷尉史、奏谳(审判案件)掾、奏曹掾等。廷尉掌刑狱,汉时有所谓“召致廷尉”,即由廷尉决狱。 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职掌是举劾案章。御史中丞还有权与廷尉等承诏治狱。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汉初由于郡县与封国并存,封国享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但不构成独立的司法管辖机关。据《反汉书。百官志》载:郡太守的职掌,包括赏罚、司法、监察等权。郡守、县令因为有司法之权,故下设有关机关惩治不法。由此可见,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系统已很完备。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①无偿、②单向、③连续等特点。
法律人座右铭?
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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