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部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国内现行的法律所构成的有机体系。而法律部门,是指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称谓,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行政法则是调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两者的区别有:首先一个国家一般只有一个法律体系,而有着多个法律部门的;其次,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法的,而国际法也属于一个法律部门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宪法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我国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可将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哪些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内除了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这就是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
什么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动关系指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特点: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区别?
区别如下:
1、表述的具体程度不同。 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而法律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适用的范围和模式不同。 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而法律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稳定程度不同。 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法律规范特点: 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法律主要依靠什么来调整社会关系?
正确答案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来对权利义务的确定和约束的,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而法律和强制力的关系是:“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因为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行为准则,一个规范作用。如果大家能够接受这样的的规范来调整当然最好,但是最终对那些不遵守这些规范的人该怎么办呢?那只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裁,约束他们了。所以说国家强制力只是法律实现的保障措施。
也就是说国家强制力是对法律规范起来保障作用。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强制力来实现的。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是通过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对比下这两句话就知道差异在哪里了。
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并非所有的是社会关系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这句话对不对,如何把握作为法律?
在认识法律的调整对象时,一般应注意的是: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者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有必要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调整的对象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某些社会关系可能会从生活中消失,或者虽未消失但已丧失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而某些新社会关系产生,则迫切要求法律对其予以调整。法律调整对象的主要发展倾向是扩大和加深。这里所说的“扩大”,是指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而“加深”则是指对法律调整的质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为准确、系密的规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有那些?
一、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关系:
1、规范的范围大于条文;
2、规范与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3、有时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含多个法律规范;
4、有时一个规范要通过多个法律条文来予以表现。二、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就是程序规范,这也可以说是法律初学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诉讼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诉讼法)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考问题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造成我们视野的狭窄。其实法律规范除了以上两种规范外,还有一种规范,即冲突规范。法律规范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与法律渊源的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实现统治的回的,把自己的意志通过统政机关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制定的规定;法律渊源是使法律形成的资源,(即法律形成来源于法律渊源)。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什么?
关系是相互相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不能仅仅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理解。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治是在回应社会需要中不断完善的。尽管法律并不必然与社会保持同步,但是,法律的变迁从来都没有与社会发展相脱离。
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社会变迁导致法律变迁,同时,法律又是推动社会变迁的重要工具,法治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
法治既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实践,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理想。法治的目的和价值深藏于社会生活当中。
社会需求是法治发展的真实动力,大量社会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量社会矛盾通过法治轨道化解,从中凸显出法治的力量。
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的复杂性相伴而生,转型时期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是复杂而多元的,法治也要针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适时作出动态调整,既要及时解决社会冲突,又要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宁的黏合剂,这也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统一性。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对社会发展适应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法治进步总是建立在经济发展成果、社会治理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国家治理的新要求。法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动态的,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越高,法治的功能作用就能发挥得越充分。
法治的适应性和法治的安定性、保守性并不矛盾。法治从来都是在自由与秩序、能动与克制、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矛盾互动中发展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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