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合同陷阱有哪些
一、家装合同陷阱有哪些
(一)陷阱之一:文字圈套
据装饰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一些家装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埋下“文字圈套”。比如故意制定几条可有多种解释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马上解释以减免责任。
不少消费者在签订家装合同时都会注意到在家装合同中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装修验收后却发现,油漆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细一追究,原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种等级,用何等级却未在合同中约定。
此外,家装工程中有许多专业术语,而大部分消费者又是外行,一些家装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罗列大量术语,一不小心,就会被对方偷换概念。 (二)陷阱之二:低开高走
消费者装修房子常抱着“一步到位”的心理,部分装修公司便利用这一心理,采用“低开高走”的手段迫使消费者“就范”。
这些公司通常先开出较为低廉的报价,吸引装修户“上钩”,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增加新的项目。这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签订合同的同时,核查整体装修项目以及材料的使用。
二、个人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有效吗
有效,合同不分个人还是不个人,只要白纸黑字都有效,即使是口头合同,只要双方肯定,都有效。
三、如何避免装修合同里的陷阱?
1. 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这里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饰公司,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作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饰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 装修工程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装修户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全,会给以后进行装修带来隐患。装修户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 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不全。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了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装修户部分使用的,装修户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装修户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 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很多装修户在装修前,对于装修费已做出了一个预算,并按此费用去选择装饰公司。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饰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的很低,然后再开工后逐步增加,让装修户无法再找另外的装饰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装修户在合同签订时,最好经过多方了解,弄清自己所支出的费用与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所需的费用是否相当。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有些装修户在变更工程项目时,不考虑造价问题,不补签合同,而装饰公司工程做完后,趁机漫天要价。因此,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需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装修户与装饰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 材料进门不验收。
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饰公司都建议装修户选择“乙方包工、不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并请装饰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办理交接手续。装饰公司无权擅自更换装修户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采取更换、替代等补救措施,避免以后因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装饰公司以装修户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借口,拒绝修理或赔偿。而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装修户应进行检验,一旦装饰公司有隐瞒材料,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是施工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重做、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
6. 质量标准不清楚。
四、警惕装修行业十大霸王条款
日前,有关部门通过对装饰装修企业现行格式合同进行收集,并经过法律专家点评,综合归纳出十大不平等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 一、法律法规依据错误,企业缺少法律知识。 有的合同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字样,专家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已废止。 二、保修期严重缩水,企业假装无知。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 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四、增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承包方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六承包方权力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失。 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七、工期的规定,为拖延工期有了依据。 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八、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九、验收不采用具体标准依据,消费者茫然。 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十、室内环境质量不写入合同有隐患。 抽查的合同中,90%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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