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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哪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3-04-09 03:52:52法律法规1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二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的各种情形都不能认定工伤。比方说你下班途中不是直接回家发生的伤害就不是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的是什么?

法规法规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两存在含义:

一、其他情形是法律制定的兜底条款,是以后修改或制定新的具体情形的依据,是立法的一种技术手段;

二、条文中的其他情况,还可能指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相对于本法属于特别规定。

哪些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三、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隐患的定义为:一种或多种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发生的状态,可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的定义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制定出台之前,人们习惯把火灾隐患称作火险隐患,在国内的消防界有相当长一个时期对火灾隐患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为了知晓火灾隐患的确切含义,翻阅消防资料,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其他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潜在的或固有的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害;还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可能的损害超过了能够容许的限度。

勿庸置疑,以上三种观点在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中曾起到主导作用。关于火灾隐患的外延有一种观点值得推崇:因为,在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经营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可能彻底消除火灾发生的危险。

试想想现实中确有人们思想上的隐患、技术上的隐患、管理方面的隐患等等。

如果把凡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性都称之为火灾隐患,那我们周围岂不是时时、处处都置于火灾隐患的包围之中,而且又无法整改吗?按照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从字面上理解笔者认为火灾隐患的定义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据其定义得知火灾隐患具有唯一的确定性,也就是只有公安消防机构的具有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才具有认定的权利,客观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经过消防机构的检查认定,不应当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火灾隐患。

为此,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火灾隐患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扩展资料:

(一)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头脑要冷静,任何一起火灾,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和猛烈阶段。1、火灾的初起阶段,火焰面积小,燃烧温度弱,易于扑救,只要及时发现立即用灭火器材灭火,均能将火扑灭。

其方法:

一是发现初起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勇敢的以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进行灭火,同时呼喊其它同学帮忙。

扑救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如烟雾大要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将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尽量使自己处在上风位置。

二是如果是电器导致火灾发生,首先要切断电源,防止救火中触电。

2、火灾的发展阶段,如果火势较猛不能立即扑灭,要一边灭火,一边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火情(火警电话119)。

报告时要沉着镇定,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如:某大学某校区某宿舍楼某房间)、火势情况、着火的对象,类型和范围。

把自己所用电话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当对方讲“消防来了”,即可将电话挂断,派人到校门口和必经的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3、火灾的猛烈阶段,火灾发生后如被大火围困,头脑要冷静,不要慌乱,应选择最佳的疏散方法进行逃生自救。(1)争取时间尽快脱离现场火灾发生后不要为穿衣、找钱财等琐碎小事而延误宝贵的逃生时间,要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按顺序迅速逃脱险境,现场有浓烟时,捂住口鼻,应尽量降低身体或爬行,千万不能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衣服被烧时,不要惊慌,可立即在地上翻滚以使明火熄灭。(2)选择通道,果断逃离如果楼梯上起火,但火势并不太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果火势太猛而不能顺利通过时,可以利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连接成绳子,将一端拴在牢固的物体上(如:暖气管道)再顺着绳子从窗口滑下。如果火灾威胁严重,有生命危险时,若楼层只有二、三层高,可以将被褥、垫子等扔出,然后挟住窗子尽量缩短高度滑下,要保证脚先落地确保生命安全。逃离时千万不要乘电梯,以防电路断掉后而被困在电梯中。(3)争取时间,等待救援当各种逃生的路均被切断,则应退回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用湿被将门堵严,并不断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的时间,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做好个人防护,同时打开外窗呼喊或用电话手机同外界联系争取时间尽快得到救援。(二)灭火的基本方法1、隔离法:将着火的地方和物体与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实际运用时,如将靠近火源的可燃、易燃、助燃的物品搬走。把着火的物件移到安全的地方;关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管道阀门,中止和减少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域;拆除与燃烧着火物比邻的易燃建筑物等。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的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实际运用时,如用湿棉毯、湿麻袋、湿棉被、湿毛巾被、黄沙、泡沫等不燃或难燃烧物质覆盖在燃烧物上等。3、冷却法: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以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当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该物的燃点以下时,燃烧就停止了。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货源附近的可燃物上,使其温度降低,防止辐射热影响而起火。冷却法是灭火的主要方法,主要用水和二氧化碳来冷却降温。4、抑制法:这种方法是用含氟、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中去,使游离基链锁(俗称“燃烧链”)反应中断,达到灭火的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事项,应当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扩展资料:

新保密法特点:一是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是新保密法的突出亮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的情形有那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在银行需要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以实名证件开户,或办理大额业务时依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留存客户资料;其二是密码重置、挂失等涉及资金安全的高风险业务和账户查询等涉及客户隐私的业务,严格要求本人办理。

首先,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

我国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原文如下: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那么题主的遭遇是,本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为什么不能用其他证件代替呢?

最直接的原因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于“实名证件”的种类也有明确的定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银行不予办理领卡、激活业务,不是故意刁难。

另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既约束客户,更约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自身制定的制度,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不过日常生活中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是银行营业网点,给客户直接感受是银行自己制定了种种不方便客户的制度。

除了明文规定的原因之外,柜员为何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办理哪些业务需要出示身份证?哪些业务拿着身份证也不能代办?

以后详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规法规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两存在含义:

一、其他情形是法律制定的兜底条款,是以后修改或制定新的具体情形的依据,是立法的一种技术手段;

二、条文中的其他情况,还可能指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相对于本法属于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保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上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划分,取决于具体案件。

如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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