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赌博支付宝转账可以要回来吗
一、网络上赌博支付宝转账可以要回来吗
法律主观:
网络平台赌博输钱不能要回来。赌博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若是被追回的,应当被司法机关追缴,收归国库。赌博的行为人若是不会构成犯罪的,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悄雀。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旦禅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启迟早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输了几十万犯法吗
法律分析:参与赌博不构成犯罪
如果仅仅是芹祥烂参与网络赌博,一般难被认定为“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因为大部分赌徒虽然经常赌博,但是输钱情况多,赌博不是经济来源,而是经济输出。所以对于独立参与赌博且输钱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赌资一般属于违法犯罪的赃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报警也是无法追回的。
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宴拿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嫌漏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酒后赌博输钱报警能要回吗
法律主观:
不能。依法没收。由于赌博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输的钱即便被追回也会因为是赌资而被收缴,不会退还。赌博参与者也可能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比如拘留、罚款。以赌博为业的,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四、网赌输了报警本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仅仅是参与网络赌博,一般难被认定为“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因为大部分赌徒虽然经常赌博,但是输钱情况多,赌博不是经济来源,而是经济输出。所以对于独立参与赌博且输钱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赌资一般属于违法犯罪的赃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报警也是无法追回的。
网友咨询:
赌博输钱了觉得有局骗钱,去报警自己犯法么?
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李骏律师解答:
如果仅仅是参与网络赌博,一般难被认定为“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因为大部分赌徒虽然经常赌博,但是输钱情况多,赌博不是经济来源,而是经济输出。所以对于独立参与赌博且输钱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赌资一般属于违法犯罪的赃物,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报警也是无法追回的。
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警方有权没收赌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开设赌局的人应当受到处罚,虽然被骗,属于被害人,但参与赌博,触犯了《治安处罚法》,虽然不构成犯罪,也应受到治安处罚,罚款500元以下或拘留5日以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李骏律师解析: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一、赌博罪的客体要件
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三、赌博罪的主体要件
赌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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