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业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1、模式不同。传销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一种商业模式,由于“倍增式”的经营模式,迅速被企图分子利用,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传销现在已经散布全国,不能产生经济价值。连锁经营是在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相当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市场占有率。2、意义不同。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3、制度不同。传销:1990年从国外引进的,当时由工商总局与美国雅芳公司为首的十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十年的合同,如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允许以传销的模式在中国运行,其实在国外它不叫传销,它是叫多层次分销,国家领导人引进它肯定是有目的,是为了解决十年改革开放带来的下岗就业问题。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由此可见,传销的前身是一种商业模式,多层次分销,显然这样有利于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4、连锁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就业,而传销只是一种非法聚集财富。传销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连锁经营百度百科-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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