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是定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一、盗窃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是定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个人理解:
这种情形分两部分:1.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2.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照盗窃罪处理。不管是ATM,还是在对人适用,都应该是盗窃罪,不是信用卡诈骗罪。注意: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成立盗窃罪,只有盗窃完了再使用才成立盗窃罪。
恶意透支部分,应当重点注意,因为刑法196条第4条“恶意透支的”是身份犯,仅针对真实有效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而言,显然,盗窃者不可能按照这条进行处理。但是,恶意透支部分可以(至少可以)按照刑法196条第3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处理,因为这一部分触犯了新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综述:这个行为应当按照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罪并罚。
盗窃信用卡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恶意透支又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对机器使用法律规定为盗窃罪,如果对人使用原本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法律拟制为盗窃罪。
是盗窃和信用卡诈骗数罪并罚。
盗窃信用卡并恶意透支。
首先,盗窃信用卡,对于卡里面正常有的那部分,属于司法解释盗窃信用卡的情形,不管对机器还是对人使用都定盗窃罪。
其次,对于盗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那部分不属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应按照一般情况处理,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
所以分两部分定罪。
二、骗200元属于什么行为
骗200元属于什么行为
骗200算诈骗,但不构成犯罪。诈骗罪立案的条件的3000元。诈骗1000元的,不构成刑事犯罪,进行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何认定诈骗罪客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1、除了诈骗罪的一般认定标准外,认定诈骗罪的时候要注意某些法律拟制条款也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具体来说:
(1)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诈骗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关于盗窃、抢劫、拾得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定罪的问题?
盗窃要分真假,诈骗不分机器和人(法律拟制):1、盗窃真信用卡后使用=盗窃2、盗窃假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诈骗3、盗窃信用卡资料后网上使用=信用卡诈骗4、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抢劫5、拾得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诈骗
四、夫妻间的企业法人是男方,女方是大股东掌管公司财务支出和公司运转,法人在夫妻信任的情况下没看大股东
首先,法人并不是一个人,而是设立的公司,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男方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这个法人进行活动,比如签合同之类的,所以男方签了合同,从客观上来讲是要负责的。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他必须是主管故意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男方并不知道合同内容。
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男方并不清楚合同内容,也就是没有通过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就不会有刑事上的责任,若是造成了损失,应当会有民事上的责任,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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