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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具有哪两大作用?从而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什么道理

2023-04-08 22:56:23律师案例1

法律具有哪两大作用?从而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什么道理

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 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面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白族共同体形成什么时间

  1。白族的起源与形成。白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汉晋时期的(棘人)是白族的直接祖源,唐宋时期的白蛮是其前身。白蛮不仅参与了唐时的南诏国政权,而且还作为主体亲自建立了大理国封建农奴制国家。唐宋是白族形成的重要时期。这个期间白族与中原地区互通有无,交往密切,在许多方面受到了汉族的影响,促进了本民族的发展,还同化了一部分迁移来的汉族。

  

2。 白族地理分布的历史演变。 目前我国白族的地理分布比较集中,80%以上聚居在云南境内位于洱海之滨、又有金沙江横贯东西的大理地区,近20%的白族散居在四川西昌和贵州毕节等地。 这是一种大集中与小集中并存的分布方式。

大理作为白族的最大集中地,不仅是因为洱海地区是白族的发祥地,更为重要的是这里很久以来就同内地有着密切的关系,基本上保持着社会比较稳定,经济相对发展,人民生活安宁的环境。

  西汉时在此设立了叶榆、云南、比苏、唐等县,隶属益州郡管辖,还把大批汉民迁移到这里,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铁器,促进了洱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东汉时洱海地区改属永昌郡。三国时诸葛亮征云南后在洱海地区设置云南郡。唐代先在此设置姚州都督府,后又扶持南诏地方政权。

  大理与宋朝及内地也相处很好。元朝在云南建立了行省,在大理设置了大理路和鹤庆路。明朝在大理洱海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废除世袭的土官,改派“流官”治理,又在洱海地区长期以来基本上保持了行政区划和建制的连续性,因而维持了地域关系的完整和社会政治经济的相对稳定。

  

白族先民自古就与西南各兄弟民族先民杂居共处,同东南亚各国交往密切,为此各兄弟民族对白族的他称多达60多种。汉族称白族为“苟渳苴”(实为白语Godmipzi——洱海子、昆明子的汉译音)、“民家”、“七姓民”(贵州人呼称);凡藏缅语族人,多数呼白族称谓,其意义为“虎家”或“白虎人”。

  西双版纳称白族为“河”(洱河之“河”)。但无论是大理代表的南部方言,或是剑川代表的中部方言,或是碧江、兰坪代表的北部方言,白语自称极为统一,叫为Baiphox(白伙)、Geilho(鸡家)或BaipziBaipyvnx(白子白女)。

白族究其族源,洱海周边的土著人“昆明”、“叟”、“白蛮”、“乌蛮别种”、“三浪”、“乌蛮”、“河蛮”,以及滇东的“滇僰”、滇中的“西爨蛮”等,皆是白族先民的一部分。

  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由于征战、拓土、商贸、屯垦、驻边等等历史原因,融合进了氐姜、楚蜀(包括苗瑶、百越)人,大量的南北方汉人和省内的“三十七蛮部”中的一些兄弟民族,从而使白族族源具有多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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