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范围?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硕士论文范围?
法律硕士的论文范围其实很广泛,这主要看你在研究生期间主要侧重的是哪个方向,虽然法律硕士学习期间没有明确规定方向性规定,是综合性的法学学习,但是还是会有所侧重!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方向?
关于这个问题,以下是一些法律硕士论文可能的选题方向:
1. 比较法律制度: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异同点,探讨其优缺点。
2. 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本质、价值与意义,探究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方面的关系。
3.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实践与适用,以及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相互影响。
4. 民法与商法:研究民商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问题。
5.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刑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与证据等方面的问题。
6.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问题。
7. 法律与社会问题:研究法律与社会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人权、环境保护、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8. 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研究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与互动,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质量。
法律检索信息类型?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某一项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法律状态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了解专利申请授权与否,授权后的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人是否变更,以及与专利法律状态相关的其他信息如何。
常见的法律状态检索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权利有效性,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专利申请尚未授权,专利申请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及专利权转移等。
专利有效性指专利在检索日及检索日以前,获得专利权,并且仍处于有效的专利。要使专利维持有效专利,该专利不仅要处于法定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还需要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年费。
专利有效期届满指的是专利在检索日或者检索日以前,被检索的专利已经获得专利权,但是在检索日或者检索日以前专利权的有效期已经超过专利法所规定的期限。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指在检索当日或者检索当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已经公布但尚未授予专利权,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指在检索当日或者检索日前,被检索的专利被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者被专利机构判定为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被驳回指在检索当日或者检索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判定机构驳回。
专利权终止指在检索当日或者检索日前,被检索专利已经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其未缴纳专利年费而在专利权有效期尚未届满提前无效。
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指在检索当日或者日前,被检索的专利曾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专利权被专利机构判定为无效。
专利权利转移指在检索当日或者检索日前,被检索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发生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变更。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应用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产品出口、专利预警、侵权诉讼、市场监管以及审查意见参照等。
现代社会法律类型。?
我国的法律分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除了宪法之外,把其余一切分为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类型有几种?
按法律的国际因素,可分为 :
1、国际法
2、国内法
二、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
1、母法(即宪法)
2、子法 (即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普通法律)
三、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
1、实体法 (即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法律,例如《刑法》)
2、程序法 (如《刑事诉讼法》)
四、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
1、公法 (即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2、私法 (即调整社会个体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
五、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法律可分为:
1、宪法
2、刑法
3、民法
4、经济法
5、劳动和社会保险法
6、婚姻法
7、行政法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9、知识产权法
10、商法
11、社会组织法
12、交通运输法
13、金融法
14、国土资源法
15、税务法
16、刑事诉讼法
17、民事诉讼法
18、行政诉讼法
19、非诉讼程序法(如仲裁法等)
法律的内容类型?
有最高法如宪法,一般法律如刑法,条例,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
简述法律的含义和法律的类型?
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类型: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1)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
(1)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也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1)一般法:针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1)国内法: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2)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刑法是什么法律类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法律政策的类型?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现代社会法律类型有?
我国的法律分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除了宪法之外,把其余一切分为四大部门,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