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
原《公司法》第177条和第180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这一制度设计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1)职工可以参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2)职工基于福利性质的利润分配权优先于股东的利润分配权;3)职工参与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法定化,为当年税后利润的5%--10%;4)公益金没有累计提取最高金额的限度,凡有利润均应提取;5)法定公益金的用途为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强制性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之所以取消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量:1.法定公益金制度混淆了职工报酬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
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事实上是用公益金制度替代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由公司及其所有者来承担应由政府财政支出履行的社会义务。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继续设定法定公益金制度来解决职工的集体福利。2.法定公益金制度导致其形成的资产权属不清。
按照原《公司法》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的设计安排,法定公益金是从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中计提,而从会计原理上来讲税后利润却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不能随意冲减的,否则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相矛盾。但是,公司将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购买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时,如果将产权过户到职工名下,则意味着公司已经不再拥有这部分资产,如果不冲减,就虚增了公司资产;如果不将购买的职工住房过户到职工名下,那么该资产依旧是所有者权益,依法应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最终导致职工的福利性资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导致法定公益金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3.法定公益金制度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按照原《公司法》确定的公益金制度,在决定公益金的使用过程中,包含着权利的因素。在该权力的行使方面,高管人员具有更多的权力优势和话语权,普通职工的决定权和使用权十分有限,因此,与普通职工相比,高管人员有更多的机会将公益金用于解决自身的福利。
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对于公司财务运作的直接影响是有效解决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特别是对股东有现金股利偏好的上市公司而言,无疑是特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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