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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转让背书的实质要件?

2024-07-28 08:23:03法律法规1

背书的主要法律规则。 (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等行为。依背书的目的与性质不同,背书可分为实质背书与形式背书两类,前者包括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一般背书,以及限制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等,后者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及设质背书等,一般背书即票据转让背书是票据法上最主要的票据转让方法。(2)从实质上看,票据权利人当然享有背书权,这种权利不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授权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同时,票据的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背书人的背书转让并不使其推出票据关系,而是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连带责任)(3)从形式及程序上看,背书的规则还包括a背书必须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在我国,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b背书应当延续,在我国,不依背书取得票据,须依据举证其票据权利。但是,背书不延续之后再行背书的,根据票据法关于背书人要对其直接前手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的原理,该再行背书的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c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效力d票据金额不的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分别背书转让e可以签署限制背书/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的效力规则是指确定承兑行为是否产生了票据效力以及其效力如何的法律规则。承兑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同,其效力则不同,(1)一般承兑效力。指承兑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完成承兑行为,缩影发射个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票据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这种责任是主债务人的第一序位的责任。(2)部分承兑的效力。我国票据法未规定部分承兑为有效承兑,因而在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时,应该认为已经拒绝承兑,从而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即承兑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不单纯承兑的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不单纯承兑即付条件承兑,从而发生拒绝承兑效力。(4)过期承兑的效力;过期承兑是与到期承兑相对称的概念,所谓到期承兑,就是一般的正常承兑,即承兑人在持票人按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时,对汇票予以承兑。所谓过期承兑,指持票人在超过提示期限后向承对人提示承兑时,承兑人仍然进行承兑,我国票据法并不禁止过期承兑,因此,从票据法学上说,过期承兑与到期承兑应当具有同样效力,只不过,持票人过期提示承兑不成功时,则丧失了追索权。此与到期承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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