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1、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过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由于当事人已变更诉讼请求,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便当事人能够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否则,如果没有就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就会导致被二审法院以违反法律程序为由发回重审。
2、在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释明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否变更其诉讼请求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替代当事人依职权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违背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在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未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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