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向分类?
人类社会的规模只能越来越大,法律只能走向越来越细致和复杂——法律的复杂折射社会本身的复杂。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讲到一段话,有助于让我们思考法律产生的故事。
孟德斯鸠说:“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就越确定;在拉栖代孟共和国,民选长官断案是武断的,没有任何法律作为依据,这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执政官们的裁判方式也和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一样,但因感觉不便,所以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孟德斯鸠说:“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
阅读孟德斯鸠的论述时,想到法律的起源,实际上可视为具有司法和立法两种起源,而人们以往常忽略这种区分,认为二者是一码事,或者认为二者同步进行。细分起来,有关司法与立法的两种来源,仍可细分:第一类,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的官员在裁决时所依据的法律或所创设的法律。第二类,专门法官所依据的法律或所创设的法律。第三类,立法者订立但与司法关联不大的法律。第四类,立法者订立的司法亦作为依据的法律。
所谓行政官,在法律起源年代,就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酋长或能人一类的人物。他带领大家干活,进而行使分配权。当他亲自处理本部落的纠纷时,他扮演着法官,也就是裁决者的角色,当此时也,他便兼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他既然掌握了双重权力,便容易让裁决形成权威,如果遇见新的纠纷双方,他便会复制或图省事地用起他用过的规则,这便是第一类司法式法律的诞生。
但他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而受委托的人可以是一个巫师,因为他掌握神意,可以根据神意作出裁决;可以是一个长者,因为他德高望重、社会经验丰富,所作裁决被人们信服;可以是一个公道的人,因为裁决无非要求得公道的结果,这样才能息事宁人;可以是一个专家,他有知识,明事理,能够充分地给纠纷的双方讲透道理。当此时也,这个受托的人便成了专门的法官——至少不是集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的那位酋长式部落负责人。假使这个受托的人再找两个助手,三个人就组成了一个专门机构,他们专门思考纠纷解决的原理,从一件事情一个解决方案,过渡到一类事情有一种规则,这便是第二类司法式法律的诞生。
而假如部落负责人为了管理部落,自己明确一些理念,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有的有惩罚条款,有的未必有,但都可以被称为他所制定的法律。但这些法律未必需要专门的法官来适用,而有可能直接由部落负责人自行适用,也即和纠纷解决时的那类法律不太一致,这便是第三类法律的诞生。
假如部落负责人召集了若干有经验的人一起参与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用于管理部落,同时也可以让专司纠纷解决的官员来适用,这便是第四类法律的诞生。可以想象,在第四类法律诞生的场景中,部落负责人面对的是一个较大的人群,这个人群里出现了较多的陌生人,出现了诸多复杂的事务,甚至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例如,洪灾来临时,抢食物的人多了起来;打起仗来,投降的人多了起来;几个部落联合,彼此都不太服气,这些复杂局面,部落负责人一时不好独自面对,便有了一个议事机构改革,便制定一些规则,希图能够统一施行,遇到纠纷时统一适用。
我们能够设想老子的理想场景,小国寡民,在这里,就不需要高度发达的法律,而只需要愉快的相处,很可能针对老子提出的这种模式,孟德斯鸠说:“中国的著述家们老是说,在他们的国家里,刑罚越增加,社会就越临近于革命。这是因为风俗越浇薄,刑罚就越增加的缘故。”然而,无奈的是,随着觅食能力的增强,人类社会的规模只能越来越大,法律只能走向越来越细致和复杂——法律的复杂折射社会本身的复杂。然而,当法律越来越多时,我们不能忽视法律起源时的前述分类,因为四种分类里,嵌刻着不同的智慧、理念和风格,与公道有关,也与对人的行为形成的激励或畏惧感有关。当然,四种分类里,主要表现的还是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来自司法,一个方向来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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