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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2024-07-26 02:03:22法律知识1

一、民事诉讼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程序正当,可以有审判员一人调解。

2。应当重新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不正当,这种情况下是必须制作调解书的。

4。调解书是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生效时间是4月2号。

5。驳回上诉。

6。二审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7。法院不应该受理,因为调解时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自愿原则,所以法院不应该受理

二、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吗?

调解协议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要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需完成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根据《人民调解法》、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同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方式。试点地区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如何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调解中的作用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什么作用: 1、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使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而有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彻底解决纠纷;减少了诉讼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2、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和谐,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建设。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是,如果纠纷发生后不及时加以解决,也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经济建设就无法发展。通过法院调解,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和谐,使人们能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生产和工作中去,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3、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的过程,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从而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四、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而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但调解书不能上诉,判决书则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五、和解的法律效力来自哪里

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并达成合意的结果,除双方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对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行使处分权。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变更、增加履行义务主体的(主要指涉及第三人执行中担保的问题),也必须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的参与。

2、主观要件 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即要求和解主体在处分实体权利义务时,必须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真实意思表示还应当是双方面的,而不得是单方面的。任何受制于对方或第三方的压力、胁迫、不当干预而表达出的执行和解的愿望,任何在发生重大误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形下所为的执行和解的意思表示,都是不真实的,都破坏了执行和解的主观基础,因而也是不合法的,即为无效的。

3、内容要件 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和解主体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所为的执行和解行为,其内容必须正当合法。虽意思表示一致,却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足以导致执行和解协议的无效。

4、时限要件 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至终结之前这个特定的时段,执行程序尚未启动或者业已结束时,均无执行和解的可能和必要。

5、形式要件 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具备或应当具备的形式规范特征,执行和解的形式与效力的关系因国而异。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和解包括执行和解的具体形式一般不影响和解的法律效力,只要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的有关手续中,和解即可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和解的形式,则对和解的法律效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和解主要有和解契约和和解裁判两种,英国的和解契约许多是由组织和解的律师负责进行的,律师代表当事人将和解的有关条款记载在律师所写的案情大纲上,就意味着和解作为契约的成立,这种和解契约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相当于成立一个取代原先诉讼原因的新合同,不具有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只能以违约为由请求新的救济,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不当然终结诉讼,要想终结正在系属的诉讼程序,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1项的规定,当事人须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终结诉讼的书面协议,以此来终结诉讼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执行员应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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