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呢)
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形有哪些?
1、合并范围: 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持有不超过半数权益性资本而有以下情况的,也列入合并范围: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根据章程,有控制权;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2、购买或处置子公司肯定是要编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就是上面的 3、合并报表时按会计期间编制的,会计期间可以是年度和中期。
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可以是半年、季度、月。如果你们中期是按半年的那么就是半年编,如果是季度的那么就是季度编。年度终了时必须要编的。企业重组中需要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企业合并时,对于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撤诉的情形有哪些?
案件涉及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法院就不准许撤诉。 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这5种情形分别是: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二审法院应准予上诉人撤诉,从审判实践看,遇有下列情况,不宜准予撤回上诉: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发现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而申请撤诉,如果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势必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而仅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是驳回了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第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内容,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将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用于股利发放,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等建造,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其他用途,都称之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投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附条件的中标无效和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均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即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中标无效。如何确认“足以影响中标结果”?这要从实施违规行为的情节、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中标是否无效。
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无效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出现所列举的行为之一,必然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对于中标无效的,该如何处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委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评委应回避的情形有如下情形: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国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公平进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69号文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2条规定,对于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21条规定,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2种: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②价格计算错误。
强制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公司可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1.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3.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4.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以下情形: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未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投资者未在收购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
5.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证券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证券公司发现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则证券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6.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7.证券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执行当日强制平仓
证书的注销情形有哪些?
通过虚假个人信息报名通过考试的、工程项目出现安全事故或者自己强制注销的三种情形。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有哪里情形?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投标人要求收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称之为“撤回”。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 ,投标人宣布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称之为“撤销”。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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