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我想请问一下,法院民事制作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法规类型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一、各位老师,我想请问一下,法院民事制作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法规类型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大多是判例 依据判例法 是中国不成文的法院判决方式 其次是依靠的法条 民事中 主要是 诉讼法 民法通则 婚姻法 继承法 等法律。 最高院有关于法律文书制作的模本。
法院中每个法官的判决都是根据原有的判决改的。
二、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效力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三、一个判决能够依据多部法律作出判决吗
可以。
法律依据——《立法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四、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民事判 决书适用法律条款能否参照法律适用
可以这样。
根据我国关于民事法律适用法条的司法解释,
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参照相关法律条款作出裁定。
六、行政文件能否作为法院审判裁决的依据?
他们的回答不全对,我给你补充回答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综上,法律、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时,不违反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即不与基本法相冲突,也是可以直接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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