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甲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质量低劣,卖不出去,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负责采购的业务人员向其行贿,二者相互串通订立该产品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将其以合格产品买入。在这个例子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采购人员相互勾结签订合同,损害乙公司利益的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包含自愿原则,但民事主体却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