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二、行政责任,指国家有关机关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行政程序而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比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三、刑事责任,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经济法和经济法规的区别?
一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规是具体存在的调整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所以经济法规是经济法的现实表象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
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二、起源不同
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
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和经济规章组成的?
经济法(Economic Laws)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政策性、社会公益性、系统性等特点。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概论的区别?
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概论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区别:
著作人不同:《经济法基础》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而《经济法概论》是刘磊、杨文明所著。
内容不同:《经济法基础》主要涉及经济法的基础知识,而《经济法概论》则涵盖了更广泛的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
视角和主体不同:经济法基础主要从“结算”“支付”的角度展开,而经济法概论则是从经济生活中主要涉及的重点法律方面展开的。
涵盖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不同:经济法基础主要涵盖会计从业资格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而经济法概论则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综上所述,《经济法基础》和《经济法概论》在内容、视角和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阅读。
初级经济法与经济法原理的区别?
1、学习内容的不同
初级经济法主要是税法方面的,各税种的概念内容,计算,税率,法规。比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
经济法原理主要是各种经济业务中涉及到的法规,比如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合同法等法规。
2、难易程度的不同
初级经济法知识简单,基础的知识比较多,而中级经济法难度增加,进一步深化,更复杂、深奥,涉及了财务管理。
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什么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经济法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题 客体 内容
1 主体:是指享有经济权利 承担经济义务的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 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
2 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经济信息等 种类:物 资财(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行为:为经济活动(为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实施) 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工业产权 商标权 专利权)
3 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 经济管理权 经济职权 债权 知识产权 经济义务:纳税 保证产品质量 环境保护 。
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干预之法:很多情形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会呈现出低效运行的非理想状态,致使外部性、信息失灵等市场失灵现象经常出现;而政府也非万能,其有限理性加之其作为“经济人”和“政治人”的特质,也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构建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辩证统一之法: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职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的状态转化。
3.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而导致的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等因素,使得作为社会现象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
4.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
5.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经济法能够避免在“干预”和“自由”这两个目标中走向极端
经济法的由来?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的。
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学者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来概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后来,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不断被介绍到其他国家并付之实践。我国自1978年底提出加强经济立法以来,法学界对“经济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经过20多年的研究,基本上肯定了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多理论成果,为我国的经济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时至今日,国内外对“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却众说纷纭。世界各国及我国经济法的实态,如同比利时法学家C·德马尔莫尔所说的那样,“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小撮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