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2024-07-21 04:46:54法律法规1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

行政关系包括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 (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即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的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而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强调的是上下级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强调的是权力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属于哪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具有救济的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而形成的,在行政权力主体与其他机关及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其范围小于行政关系。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第588页。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主体、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相互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人就是行政主体,不是自然人。行政人本身就不是规范的用词,严格的说起来,法律上根本就没这个术语,只是一些人不规范的用就形成了这样大家从意思上能够理解的用词。法律文书上是绝对不允许这样使用 的。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是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双方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例子?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环境特点?

行政环境的特点 :

1、复杂性。行政环境是多种多样的,是多层次、多结构的,是非常复杂的。同时,这些公共行政环境要素不是孤立的,它们往往是互相交织一起,互为因果,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各种环境要素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把这些环境看成是单一的要素,甚至也很难分清公共行政环境的类型。如果把公共行政环境的多结构性和多层次性加上人为的因素,就使公共行政环境的就更加复杂,更加难以确定。认识了行政环境的复杂性特点,才能认识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约束性。行政只能在行政环境所提供的空间和各种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越它所提供的各种限制条件,必然受到行政环境的约束。行政环境有历史性的限制条件,意识形态提供的价值和行为的约束条件,传统文化所提供的约束条件等,它们共同对行政产生影响。公共管理不能超越历史和现实所能够提供的各种条件。

3、特殊性。行政环境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各种行政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上。其次,这种多特殊性还表现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行政环境的差别。

4、不稳定性。如果行政环境的变化幅度比较小,比较稳定的,是渐变的,可以称之为稳态环境;如果行政环境的变化幅度比较大,可以称之为动态环境。动态环境的特点就是它的不确定性。一般来讲行政环境是比较稳定的。但是,行政环境有时也是不稳定的。行政环境的不稳定性可以分解为两个维度:复杂程度和变化程度以及不可预测的突变性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

1、二者的概念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法律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行政法主体。

3、客体不同。

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31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