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适用原则(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国家卫生管理和监督原则?
卫生法基本原则中的国家监督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监督管理
A.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B.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C.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
D.提高医疗科技水平
E.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的主要单位应建立公共场所检查制度;经营单位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组织本单位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卫生监督文书固有的特征,如很强的政策性、法定的强制性、制作的合法性,我们在制作卫生监督文书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尊重客观事实。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处理意见和执行结果等,严格地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运用材料。其表述既不能用结论性的语言代替对客观事实的记述,更不能夸大缩小问题或罗织编造,而必须是尊重事实如实客观地运用材料叙述事实。
其次,格守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指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制作卫生监督文书的依据所在。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必须正确合法。凡是与法规规定相悖的做法或内容都是不允许的。
再次,表述明确清楚。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必须按照规定的体式和程序认真进行书写,必须做到语言文字运用准确,主要内容明了,意思表述明确清楚,是单一的解释,绝不允许有模棱两可、语义含棍、有歧义的现象出现。否则,就会形响卫生监督文书的法律效力,使之难以贯彻执行。
另外,必须迅速及时。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不仅要做到正确合法.而且还必须迅速及时,如果拖延就会贻误时机,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会计监督的原则?
BuB《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也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证经济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和程序,采取的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就我国现实而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目标是:第一,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第二,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第四,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第五,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适应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第三,规范性原则。即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顾此失彼。
第四,科学性原则。制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
公共监督原则?
监督是实现公共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科学规范地开展公共管理监督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其内涵有三方面:第一是公共管理的监督主体的权力也是属于公共权力,它受法律的保障,对监督客体行使的是一种法制监督。第二是公共管理的监督活动不能超越法律,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形式和方法实施监督活动。第三是公共管理的监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总之,监督本身是合法的,监督的方式是合法的,监督的内容是合法的,确保监督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运行。
2.客观公正性原则
公共管理监督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各监督客体依据统一的监督标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廉明、赏罚分明。此外,监督工作也要有透明度,使监督工作本身也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3.经常性和广泛性原则
公共权力的行使贯穿于公共管理活动过程的始终,对其监督也应该贯穿于组织、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因此,有效的公共管理监督必须是长期的、经常性的。同时,公共管理监督不仅应该是经常的,而且应该是广泛的。这种广泛性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多元性和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因此,必须对公共管理的全系统及其全过程进行广泛的监督。
4.确定性和系统性原则
公共管理监督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对谁进行监督,采取何种监督以及监督的范围、任务、方法等都必须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公共管理监督又是一个多元的、开放性的系统。公共管理监督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要相互协作配合,提高系统的有序程度,减少系统运作的内耗,发挥公共管理监督系统的整体监督功能。总之,公共管理的各类监督一方面要做到各司其责,同时又要相互配合、协调统一,公共监督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执行监督申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按卫生监督的性质分类,卫生监督包括哪些?
1、大类: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
2、专业:
(1)饮水卫生: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现制现售水
(2)公共场所:各类公共场所
(3)职业卫生: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4)放射卫生:使用放射装置的各单位
(5)传染病管理: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各单位
(6)消毒卫生:消毒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消毒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7)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单位
(8)医务人员:医、药、护、技等人员
(9)母婴保健:与母婴相关的机构、技术和人员等
(10)血液管理:血液的采集、处理、保管和使用等
(11)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置
(12)学校卫生:中小学、高校
各地分类有所差别,随着卫生部门职能转换也有所差别,曾经也是卫生监督对象的还有:环境保护(最早)、医疗保健、食品卫生、化妆品等等。
政治监督的原则?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刑法适用原则?
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其中,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是:平等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如下: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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