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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感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024-07-19 13:20:52法律法规1

利用感情骗取他人金钱属于诈骗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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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虚构身份利用感情诈骗20余万 丈夫报警

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女子刘某虚构身份多次利用感情诈骗他人,其中一名受害者竟然是刘某丈夫的战友,战友告诉了刘某的丈夫杜某,杜某毫不犹豫打电话报了警。4月20日,记者了解到,刘某共涉嫌诈骗金额20余万元,目前已经被黄岛警方刑事拘留。

4月18日下午5点多,青岛公安局黄岛分局张家楼派出所接辖区居民杜某报警,称其老婆涉嫌诈骗,这对民警来说也是新鲜事。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杜某家中了解情况,杜某告诉民警,他老婆刘某虚构身份建立多个微信号,诈骗其战友韩某,被韩某发现告诉了他,他就想到赶紧打电话报警。根据杜某反映的情况,民警将嫌疑人刘某带回所内审查。

经审查,2014年10月份,刘某通过其丈夫认识了丈夫的战友韩某。后刘某利用自己申请的微信号虚构了“韩雪”的身份,并用此微信号加韩某为好友,后同韩某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

确定关系后,刘某开始她的诈骗计划,她谎称自己的母亲治病需要钱,让韩某想想办法给她一部分钱。韩某先后十余次通过直接交给刘某或给其银行卡存款、转账等方式,给刘某共计18万余元,让其用来给母亲治病。

2014年12月份,尝到甜头的刘某又用同一个微信号虚构了“刘晓楠”的身份,同崔某在网上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谎称出差钱包被盗,骗取崔某1万余元。

其间,韩某再联系“韩雪”一直没有动静,直到今年4月的一天,韩某去“韩雪”的朋友圈发现一张照片跟其战友杜某的妻子很像,于是便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杜某,杜某报警。

刘某诈骗韩某、崔某共计2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诈骗已被黄岛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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