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象法律规定
中国国家审计的法律规定依据《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对象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国家事业组织,国有企业以及基本建设单位等,作为会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内容涉及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包括负债、资产和损益)以及决算,还包括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内部审计方面,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其审计对象扩展至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资产,以及财政收支和羡亩型财务收支活动,包括与境内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资金和财产经营效益等。
社会审计的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耐扮其规章,主要为社会审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他们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负责财 务收支审计、经济案件鉴定、注册资金验证、年检以及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服务等。
尽管国家审计、兄猜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各有其特定的审计对象,但它们共同关注的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经济资料,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这是三种审计形式的共同点。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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