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有什么特征?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如果其中有一种运输方式为海上运输,则该合同即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多式联运合同。在我国台湾地区,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亲自参加承运,则此合同属于“承揽运送合同”的范畴。
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如下特征:
1.运输方式的多样性
多式联运重在强调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即以二种以上运输方式来运输。此处产生的理论问题是,如果纯以强调运输方式的多样性角度来观察,则在理论上存在承运人仅为一人的情形,即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者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均属同一人。但在实践中此种情况非常罕见。大多数情况下,多式联运合同既具有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同时又具有实际承运人的多数性。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相分离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是相互分离的。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而非实际承运人。因此,多式联运合同中,与托运人相对应的的合同主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并非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体,与他们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也有
3.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只需向联运经营人支付费用,而无分别向各区段实际承运人支付费用。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出具同一运输凭证,该凭证在各区段内均具有法律效力,托运人无需要再与各实际承运人另行签订运输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多式联运合同的便捷和高效。在这些凭证中,最为主要者为多式联运单据。依《合同法》第319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多式 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2)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危险特征;(5)货物的外表状况;(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7)交接货物的时间和地点;(8)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可以转让的声明;(9)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时间和地点;(10)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运费支付方式,支付运费的货币种类;(11)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12)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3)关于多式联运遵守特定规定的声明;(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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