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有哪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处罚情形)
具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上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怎么划分,取决于具体案件。
如行贿罪,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如何做好?
严把案件办案程序,证据可靠性,案件定性,案件整洁装订等关,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结案。
法制有哪些规定?
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坚持法治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利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
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什么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根据国务院2019年1月3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章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民办学校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后,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退还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6 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57 条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59 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哪些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三、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隐患的定义为:一种或多种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发生的状态,可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的定义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制定出台之前,人们习惯把火灾隐患称作火险隐患,在国内的消防界有相当长一个时期对火灾隐患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为了知晓火灾隐患的确切含义,翻阅消防资料,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其他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潜在的或固有的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害;还有的定义为:生产、生活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可能的损害超过了能够容许的限度。
勿庸置疑,以上三种观点在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中曾起到主导作用。关于火灾隐患的外延有一种观点值得推崇:因为,在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经营情况下,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不可能彻底消除火灾发生的危险。
试想想现实中确有人们思想上的隐患、技术上的隐患、管理方面的隐患等等。
如果把凡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或者可能性都称之为火灾隐患,那我们周围岂不是时时、处处都置于火灾隐患的包围之中,而且又无法整改吗?按照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从字面上理解笔者认为火灾隐患的定义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据其定义得知火灾隐患具有唯一的确定性,也就是只有公安消防机构的具有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才具有认定的权利,客观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经过消防机构的检查认定,不应当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火灾隐患。
为此,公安消防机构在查处火灾隐患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扩展资料:
(一)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头脑要冷静,任何一起火灾,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和猛烈阶段。1、火灾的初起阶段,火焰面积小,燃烧温度弱,易于扑救,只要及时发现立即用灭火器材灭火,均能将火扑灭。
其方法:
一是发现初起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勇敢的以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进行灭火,同时呼喊其它同学帮忙。
扑救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如烟雾大要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将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尽量使自己处在上风位置。
二是如果是电器导致火灾发生,首先要切断电源,防止救火中触电。
2、火灾的发展阶段,如果火势较猛不能立即扑灭,要一边灭火,一边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火情(火警电话119)。
报告时要沉着镇定,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如:某大学某校区某宿舍楼某房间)、火势情况、着火的对象,类型和范围。
把自己所用电话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当对方讲“消防来了”,即可将电话挂断,派人到校门口和必经的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3、火灾的猛烈阶段,火灾发生后如被大火围困,头脑要冷静,不要慌乱,应选择最佳的疏散方法进行逃生自救。(1)争取时间尽快脱离现场火灾发生后不要为穿衣、找钱财等琐碎小事而延误宝贵的逃生时间,要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按顺序迅速逃脱险境,现场有浓烟时,捂住口鼻,应尽量降低身体或爬行,千万不能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衣服被烧时,不要惊慌,可立即在地上翻滚以使明火熄灭。(2)选择通道,果断逃离如果楼梯上起火,但火势并不太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果火势太猛而不能顺利通过时,可以利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连接成绳子,将一端拴在牢固的物体上(如:暖气管道)再顺着绳子从窗口滑下。如果火灾威胁严重,有生命危险时,若楼层只有二、三层高,可以将被褥、垫子等扔出,然后挟住窗子尽量缩短高度滑下,要保证脚先落地确保生命安全。逃离时千万不要乘电梯,以防电路断掉后而被困在电梯中。(3)争取时间,等待救援当各种逃生的路均被切断,则应退回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用湿被将门堵严,并不断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的时间,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做好个人防护,同时打开外窗呼喊或用电话手机同外界联系争取时间尽快得到救援。(二)灭火的基本方法1、隔离法:将着火的地方和物体与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实际运用时,如将靠近火源的可燃、易燃、助燃的物品搬走。把着火的物件移到安全的地方;关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管道阀门,中止和减少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域;拆除与燃烧着火物比邻的易燃建筑物等。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的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实际运用时,如用湿棉毯、湿麻袋、湿棉被、湿毛巾被、黄沙、泡沫等不燃或难燃烧物质覆盖在燃烧物上等。3、冷却法: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以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当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该物的燃点以下时,燃烧就停止了。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货源附近的可燃物上,使其温度降低,防止辐射热影响而起火。冷却法是灭火的主要方法,主要用水和二氧化碳来冷却降温。4、抑制法:这种方法是用含氟、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中去,使游离基链锁(俗称“燃烧链”)反应中断,达到灭火的目的。
公务员进行转任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一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调动。
只有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才能通过转任方式转换到另一工作职位上。
二是符合回避规定,即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的配偶的父母)关系,不得通过转任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监察、审计、人事、财力工作。
三是符合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转任是一种内部流动制度,可跨地区、跨部门流动。
由于每个职务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任职人员有特定的条件,因此,必须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这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连续性的必要条件。
四是必须有编制空额和职位空缺。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接受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员额限制内,同时还要符合该单位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结构的要求等。
五是具有正当理由。
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和职数;本人难以胜任现任职位如专业知识欠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如夫妻两地分居、照顾父母等)等。
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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