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怎么样公开?
以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张贴在公告栏或者公布在政府网站。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哪些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事项,应当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扩展资料:
新保密法特点:一是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规定了自行解密制度和解密审查制度等。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保放适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是新保密法的突出亮点。
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
1、企业重大决策的公开。这是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企业重大改制改革的公开。特别是资产重组、兼并联营、企业改制、身份置换等重大改制,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3、企业重大投资的公开。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公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公开,是企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也是职工关注的热点,应该及时向群众公开;
5、企业财务状况的公开。
6、大宗物资采购的公开。
7、基建维修项目的公开。
8、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9、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评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公开。
10、领导干部收入、住房、出国、通讯、车子使用情况的公开。
11、工资、奖金分配制度、保险福利情况的公开。企业工资奖金分配、保险福利等都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指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也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吗?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保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哪些?
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的,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法律法规是对人的一些行为规定所做的一定限制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的原则?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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