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和隐名委托合同的区别?
什么是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贸易合同,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合同具有限定性,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和隐名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是公开的;隐名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是不公开的。
典当行违规经营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相当严重。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收当下列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三)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查验当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补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补签劳动合同时应该签订日期应该是当日日期,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自用工满一月起至未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租赁合同期满后法律后果?
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如果租赁物受损,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想续租,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续租,那么承租人不得继续占有租赁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通知函发出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通知函发出后,根据合同法和具体合同条款,可能会有以下法律后果:
1. 终止合同关系:合同解除通知的发出意味着一方希望终止合同关系。一旦合同解除生效,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会终止。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解除通知可能会触发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其他合同约定的违约后果。
3. 协商解决:一旦解除通知发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如何处理未完成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已支付的款项等。
4. 法律争议: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通知达成一致,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
请注意,具体的法律后果会受到合同条款、适用的法律和当地司法实践的影响。建议您在遇到合同解除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了解您的具体权益和义务。📜⚖️
经纪人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均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 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则为行纪,行纪合同中若委托人不支付相关费用,行纪人可行使留置权;居间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缔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比较:
委托合同:
费用/报酬
1. 委托人预付费用。
2. 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谁的名义:以委托人名义
权利: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
费用/报酬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
费用/报酬居间人自己负担
以谁的名义:以自己名义
权利:无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有哪些呢?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行纪合同是指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合同双方在行为表现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约定。
它通常用于管理和监督职业人员、员工或会员的行为,确保其符合特定行业的规范和要求。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保障公正、诚实、道德和专业行为,以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利益。
居间合同是指一种合同形式,它作为一种中介服务,将不同的交易双方引入一起,促成交易的达成。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信息、建议、协商和其他支持,但本身不作为交易的一方。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的进行,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的可能性。
以上解释的原因是因为在实际经济和法律实践中,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其功能和目的有一定的共性和差异,而这些解释足够详细地涵盖了两者的含义和作用,使人们对其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简述保理合同的构成,类型及其不同法律后果?
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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