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的也在发票上签字.我是否有责任
一、财务的也在发票上签字.我是否有责任
看什么情况,财务有监督职能。会计法释义: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二、代签名要负什么的责任?能否细说?
姓名是身份权利的象征,未经授权不得随便代签。
三、代替签字按手印犯法吗
1.根据授权人授权,代替授权人签字的,属于合法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普遍。有些是生活琐事,也有些重大的经济活动、重要的事项,是委托人授权他人签字的。例如,委托人把自己的身份证、授权书交给被委托人,让其去领取快件甚至在合同上签字,这属于很正常的行为。
2.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私自代替他人签字,是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例如,国家公务员,对重要的请示报告,没有经过有权处理的人的同意、批准、授权,就私自代签,结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就要负刑事责任。
四、伪造签名的法律后果由哪些?最好能有法条,谢谢
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据此,可以将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六方面来认定: 1.对伪造人来讲,他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假冒签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该签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所以,该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代其签章,因而他无须对该签章负票据责任。除非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他与伪造人恶意串通、应当防范但有疏忽等,被伪造人也不负其他法律责任。 3.对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人来讲,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因为票据上存在伪造行为而免责。正如《票据法》第14条第2 款的规定:伪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真实签章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4.对持票人来讲,他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他只能向该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 5.对负有付款债务的付款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或者本票的出票人)来讲,他若没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对持票人付了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付款人不得以票据上有虚假签章为由而请求退还。该付款人由此遭致的损失,也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 6.对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人或者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等)来讲,如果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票据上的各项记载负了通常的审查义务,但未能辨认出签章真伪从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此付款行为负责;如果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对签章真伪的审查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票据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五、票据伪造签章的后果
票据伪造签章的后果:(1)对于伪造人来说,因为该人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名称,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因欺骗交易对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他没有亲自在票据上签章,他的名称是被别人假冒而写在票据上的,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说,他与该张票据没有任何关系。(3)对于在该票据上合法签章的其他人来说,除伪造出票的票据外,则要继续承担在该票据上的责任。这是因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一张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那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这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范不同。在一般的民事规范中,如果作为前提的行为无效,其后的民事行为也无效。但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各自独立地产生效力。(4)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他持有的是一张伪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因该票据无效,持有该票据的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如果是其他伪造票据的行为,持票人是从真实签章人那里取得的,对该真实签章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是从伪造签章的人那里取得的票据,只能对伪造人依照民事规范要求赔偿。(5)对于付款人来说,如果在收到伪造的票据时,由于疏忽没有觉察出是伪造的票据而向持票人付款,则自负其责。归纳起来说,出票的伪造,该票据无效;而背书、保证等伪造签章的行为,不影响在同一张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并不失效,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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