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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职责?

2024-07-10 07:29:40法律法规1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股级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组织审查股级以下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股级以下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推进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配合巡察机构了解有关情况和问题,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做好巡视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

(五)推动驻在部门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和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授权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区管的股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区纪委监委研究处置。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区纪委监委同意,以区纪委监委的名义行使。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七)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或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八)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九)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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