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条件,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被保险人的条件,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确定了被保险人最主要的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无不是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减少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因此,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满足投保人的意愿,实现其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二)被保险人的认可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支出相对于可能获得的保险金而言少之又少,一般认为巨额保险金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或者赌博行为,受益人单独或者与投保人合谋作出违法之举,使被保险人陷于极度危险当中。为了防止出现与保险功能背道而驰的情况,各国法律莫不规定类似条款,赋予被保险人对人寿保险合同同意其作为保险对象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权利,如果其不同意成为被保险人或者不认可保险金额,则合同无效。姑且称该权利为被保险人的认可权。
(三)同意保险单转让、质押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我国保险法没有从正面明确保险单是否可以转让、质押,但从该条款的语义中可以得出肯定答案,目前这也是理论及实务界的通说。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特别的联系,可能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父子,也可能关乎道德、社会公益,保险单一旦转让必然影响到“特别的联系”,有可能导致保险利益丧失,致使保险合同无效,并且有可能加大道德风险,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转让时须由被保险人同意是必要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二)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以上规定均表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法律地位非常重要,然而我国法律对其权利义务的规定笼统而原则,并且存在很多空白,不利于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
二、人身保险受益人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其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法》中前后述及受益人的条款达6条之多,受益人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了解受益人的法律特点,熟悉并掌握受益人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保险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遵循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而充分地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证。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受益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二,受益人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
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活体胎儿。对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已经死亡的人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不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无偿享受保险金请求权,但保险人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或扣除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例外。
其次,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充分自由的处分权,包括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后,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
再者,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之前,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唯一能行使的只有放弃受益权。
第四,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时,受益人可以合法的诉讼主体身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保险人依法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哪些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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