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相关人包括?
1、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而言: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
(2) 、其他利害关系人。即上述利害关系人中的“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除了对财物主张所有权的自然人和单位之外,还包括主张部分物权的情形,如主张留置权、担保物权的自然人和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正当债权,需要以申请没收的财产偿还的人,是否属于这里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经研究认为,没收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些财产在性质上都不属被告人合法所有,而是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不能用以偿还被告人所负债务,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正当债权的人参加诉讼并无实际意义,即使其提出申请,也不应准许。
2、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要求。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供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3)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3、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处理。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对于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主要考虑:没收程序中的公告期间与民事诉讼中的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有本质区别。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据此,在裁判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主张,如经查属实,还需要对已生效的没收裁定进行纠正。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主张和证据,申请参加诉讼的,显然不能仅因其已过公告期就置之不理,否则势必会人为造成错误的、日后需要再行纠正的没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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