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 农业农村法律知识汇总?
农村法律知识?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是在原“普法精要丛书”的基础上,结合新法律法规修改而成的。它由三部分组成。
第1部分“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农村基层组织、农村民事法律和农民工劳动、农村经济、农村刑事等农村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2部分“怎样处理房屋土地纠纷”,回答了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农业用地以及农村其他土地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3部分“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继承、收养、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法律问题。
农业农村法律知识汇总?
农业农村法律涉及到土地、农民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建设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与农业农村法律相关的知识汇总:
1. 土地法律:
- 国有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合法权益。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权利和义务。
2. 农民权益保护:
- 农民工法: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 农民合作社法:鼓励和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农民的联合经营和合作发展。
3. 农产品质量安全:
- 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和卫生。
- 农药管理法:规定了农药的注册、使用、销售和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 养殖场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
4. 乡村建设:
- 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法律文件:支持乡村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
这只是农业农村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并且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或具体的法律信息,建议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他们能够提供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在农村宣传什么法律知识好?
在农村比较实用的法律,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可能用得上的法律,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农村承包鱼塘被人破坏的法律知识?
农村承包鱼塘被人破坏了,你可以报警,如果有证据也可以到法院 起诉他。要求赔偿。
帮助农村教育的法律?
农村教育法律政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06年初推出的一套服务“三农”的普法实务图书。丛书自推出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读者朋友的欢迎,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农业部联合评定为“推荐'三农'优秀图书”,其中多本图书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首届“农民读书节”活动中被评为“四川农民最喜欢的100本优秀图书”。
农村常见法律纠纷种类?
农村常见的法律纠纷,还有宅基地纠纷。还有土地。就很也就这两种常见的土地纠纷。
2021通用法律知识什么时候考试?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9月11日、12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2日上午,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2日下午,考试时间180分钟。
天气通软件使用帮助天气通使用常见问题说明?
一种可能是你的下载的版本不适合你的机型,另外一种就是软件本身就有不兼容的手机推荐:重新下载别的天气,或卸载后重新安装,实在不行就致电客服。
看驾校一点通科目二对考试有帮助吗?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侧方停车。
上海等城市科目二为九项必考:倒车入库、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隧道行驶、停车取卡、曲线行驶、窄路掉头、紧急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看科目二的全称就能明白,这个科目是一个考察动手能力的项目,而不像科目一那样单纯的考理论,看驾校一点通上的科目二对考试肯定有帮助,但是帮助有限,关键你还是得多练习。用驾校一点通上的理论来指导你的练习,事半功倍。
关于农村私人住宅前面打围墙的若干问题,求法律帮助?
第三十二条 (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建围墙属于在土地内构造永久性建筑的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是在自家宅基地内建设则不需要,因为宅基地范围就是给农户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但自留地就不行,自留地是给农户耕种的,只能用其它方法打围。其它农田就更不行了,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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