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等级效力(法律规范的等级效力包括)
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来看,在我国?
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①宪法②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③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④行政法规⑤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
法律规范的期间效力?
一、法律规范的期间效力
法律规范的期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
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
1.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
3.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法律效力等级的意义?
法律级次也叫法律的效力等级,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效力进行的等级划分。我国法律级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立法,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6)地方行政部门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法律规范中,效力最低的是?
法律规范中,效率最低的是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制度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并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如何划分?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章,省级法规,省级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什么?
法律效力的范围有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行政法律效力等级?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的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法的主要形式的效力等级:宪法最高,法律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等级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效力等级: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效力等级: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效力等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什么?
1、因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立法的而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地方性法规就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省级政府与中央部委是平级的,所以是同等法律效力。
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二者是一样没有高低。至于为什么不说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是因为法律最终是反应在效力上,讲效力更容易被人理解。
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划分依据是什么?
法律效力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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