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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2024-07-05 00:35:39法律论文1

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实施公诉改革的力度,并在寻求一种有利于使公诉工作同审判工作联系更加紧密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公诉人量刑建议制应运而生。笔者赞同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做法,并对实践中这一制度实行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总体上看,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都是公诉的题中之义,是公诉的目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除了纠正错误的定罪判决外,还包括纠正错误的量刑判决。过去出庭支持公诉只注重定罪,忽略对量刑的考量,对量刑的监督只能放到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人为分割了一审出庭支持公诉和二审、再审审判监督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明确,监督人民法院正确定罪和量刑同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检察官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权力,也是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中的权力。检察官在一审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有利于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进行约束,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前置。检察机关作为控方表明对量刑的基本态度,既增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透明度,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审判监督(抗诉)的基本尺度,客观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三、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威信,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量刑建议是公诉人代表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中包括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基本评价),依照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就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庭提出建议。虽然最后判决由法院依法作出,但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对被告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将促使被告人更加重视检察机关对犯罪的指控,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机关的讯问和庭审调查工作。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量刑建议表明了控方对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基本态度,这势必引起辩方的答辩,由此形成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抗辩,双方不但可以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抗辩,而且可以围绕犯罪情节的轻重展开辩论,从而增加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透明度。事实上,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持异议,而只是对犯罪情节的轻重产生分歧。通过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进行辩论,能使被告人对判决的公正性给予更充分的理解,这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抗诉、上诉,加快案件的流转,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五、有利于促进公诉人素质的提高。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提出的建议。它既对人民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对检察机关自身也有很强的约束力,量刑建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因此它不但要求公诉人能够正确指控犯罪,还要求公诉人能够掌握量刑的基本规律,使量刑建议公正、合理、适当。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将使公诉人面临新的挑战,对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素质无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对如何实行量刑建议,实践中做法并不完全一致。笔者在此谈一谈对量刑建议相关问题的看法。一、量刑建议的阶段问题。实践中分别有在起诉书中表明、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和在公诉意见中提出三种不同做法。笔者认为,起诉书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一经提起公诉,未经法定程序公诉人无权随意改动,因此如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由公诉人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再加以修正,超出了公诉人的职权范围,也显得不严肃。考虑到庭审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尤其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变化,都可能影响量刑,因此,量刑建议以在法庭调查之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为宜。但对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二、量刑建议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根据犯罪情节提出从重、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二是提出具体刑罚,也叫绝对确定量刑建议;三是在案件所适用的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个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幅度,也叫相对确定量刑建议。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广义上也是一种建议,但不能体现量刑建议本质上的要求;第二种做法太绝对化,既不利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容易造成公诉人庭上的被动;第三种做法既体现了审判监督的要求,也兼顾了公诉、审判的不同职能作用,体现了“建议”的性质,因此这种做法比较可行。当然不排除案件所应适用的刑罚只有一个刑种、一个绝对刑期时,采取绝对刑期量刑建议的做法。三、辩方提出求刑权的问题。既然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必然会引起辩方的答辩,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必然导致的结果,量刑建议也正是为了引发法庭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公开论辩,增加量刑的透明度,因此辩论应是量刑建议程序的题中之义,应该允许。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实行量刑建议,有些特殊案件或者拿不准的案件,只是从总体上就量刑情节阐明意见,而不发表具体的量刑意见,但这时并不排除辩护方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应该肯定,辩护方首先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律上也并没有什么障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作无罪、罪轻辩解是行使其辩护的权利。辩护人的职责也是依法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提出意见。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辩护方的量刑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否则将会失去主动性,影响公诉效果。四、对附加刑是否应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附加刑有“并处”、“单处”和“可以判处”的不同形式,对“并处”和“单处”的附加刑,依法即应判处。对“可以判处”的附加刑以及对附加刑的具体处罚幅度(如罚金的数额等)是否可以提出建议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原则上以不进行量刑建议为宜。这主要考虑到附加刑幅度的确定除了依据基本犯罪情节外,往往还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而且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考虑酌情减免,因此,由法院在审判阶段综合裁量更为妥当。公诉人只要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即可。此外,实践中还涉及到对数罪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有不同种类数罪的案件,公诉人可以在公诉意见中分别对各罪发表量刑意见,由于刑法总则已经确定了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人如对数罪并罚再确定一个小于该量刑幅度的并罚建议,容易使量刑建议复杂化,因此笔者认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以由法院综合裁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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