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普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的主题班会的小品稿
关于科普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的主题班会的小品稿
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天地之魂,万物之灵,生命因此而珍贵,我们要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珍惜眼前的每一天;让我们永远牢记安全责任,警钟长鸣,才会让安全之花扎根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总之,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全班上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全体同学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等意识已经逐渐成为大家的普遍共识,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
一切源于生命,生命如此宝贵,我们应该好好珍惜,牢记安全,珍爱生命——让安全与我们同行!与生命同行!
法律知识求普及
藏獒如果是有主动物,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0条,在中国烈性动物的主人对烈性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有主烈性动物伤人,其主人都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藏獒伤人,法律上就视为其主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不法侵害,杀死藏獒的行为属于破坏不法侵害者工具的正当防卫行为。
如果是允许猎杀的野生动物,杀死藏獒无论刑事、民事都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蚊子咬人,人打死蚊子既不是防卫,也不是避险。
防卫和避险差异在于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是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的是紧急避险。不法侵害是藏獒主人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引起,藏獒此时的法律地位就是不法侵害者的工具,因制止侵害而杀死藏獒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构成正当防卫。如果藏獒是无主动物,由于杀死藏獒没有损害到任何人的利益,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只在道德上构成见义勇为。
无主动物,不会有人追究你的民事责任。有主动物,主人追究你杀死藏獒的的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128条免责: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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