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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2024-07-03 03:34:40律师案例1

一、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法律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间这样描述自然状态:“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基于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利维坦(国家)产生。人们将权利转移给主权者。而洛克认为,转移的权利并非所有的权利,转移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自由行使。换言之,接受国家对权利的限制,目的正是为了保护权利的行使。以此逻辑来推理,国家制定法律,禁止私力救济,以法律限制人的自由,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了维护一种和平与安全的状态。所以,一些不威胁和平与安全、不妨碍他人自由行使的行为就没有必要用法律去调整。

比如,民法中间的契约关系受法律调整,而好意施惠则不受法律调整;比如婚姻关系接受法律的赋予的权利义务,而恋爱关系却不受法律调整。

基于制定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社会的发展会产生新的关系,一切社会关系法律都可以调整,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考虑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的一切行为、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一切关系均由法律调整,这是公权力对私域自治的极端限制,是极端不理想的社会。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调整一切社会关系。

补充说明,关于楼上说到的“道德不受法律调整”这一点,我觉得有必要去探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不受法律的调整。如果认为道德不受法律调整,则承认“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走入“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道路。有些道德是受法律调整的,比较强有力的证据就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几大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是道德进入法律领域的表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是新自然法学派朗·富勒的名言。

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法定原则,也是夫妻间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存在着道德约束因素,或者承载了公序良俗的道德与道义成份。

《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公序良俗原则和契约原则如何使用

你好,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在合同领域内及一般法律原则范畴内的概念.而契约原则也可以在合同领域内得到运用.合同其实也就是一种契约,而公序良俗则是来规范人们的法律行为的原则性概念.当然,我同意上面的确说法,公序良俗更多的表现在一种约束,而契约原则则是一种意思自治的延伸.

四、“公共秩序制度”怎么理解呢,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有区别吗?国际私法学的角度上阐述这个问题。

字面上也是有区别的啊,前者公共秩序制度可以理解为与公共秩序相关的制度或者说是规定公共秩序的制度,比如说我国宪法以及党的文件规定的党政方针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同时也包括我国普遍的主流的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简单点就是以公共秩序为借口不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不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仲裁裁决,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前提是有公共秩序,公共秩序通过公共制度制度来体现。

五、法律与道德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简单的说联系是道德无法制约的时候,会动用法律来惩罚,也就是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区别是,道德是公序良俗,是属于人民日常生活中总结的行为规范,是不带有强制性的,而法律是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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