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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和整改

2023-04-06 10:06:55法律法规1

一、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和整改

法律分析: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完善。一是群众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知晓度不高、使用率偏低等问题;二是作为基层法律服务阵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服务能力相对欠缺。

二、公共法律服务服务供给有效不足。一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和供给内容与老百姓的实际需求意愿有一定的偏差“问需于民”还有待加强;二是适应特殊人群日益增长的法律问题服务需求成为亟待解咨的问题。

三、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不健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部分是在册律师和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领取少量补贴,多数靠正腊公益情怀和社会责任。如何整合利用好这些资源,实现长效运转,是未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还有,尚未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服务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举消滑惩戒机制。

四、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一是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功能缺乏系统的了解,知晓率认知度较低;二是法治宣传创新程度不足 ,基本处于传统普法的状况,普法针对性、实用性、新颖性不足,效果不大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桥或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非法本可以参加2018司法考试吗

学历报考条件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但何时真正落实,目前还是未知数。2017年的司法考试是可以的。以后有什么变化,还要等司法部的具体通告了。

法条链接:《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科非法律专业,但准备本科毕业后考法律硕士,望有经验的前辈指导。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一)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原司考的区别

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却大有不同。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而“特定法律职业”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而《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第二章第三点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中指出: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虽然真正的改革草案并未出台,但今后想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很有可能也必须先通过“司考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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