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条文(法律规则条文举例)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1、定义不同。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规则和原则,非规范性条文主要用来表达技术性规定,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制定机关、生效日期等的规定。而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2、表达含义不同。法律条文是表达法律规则的形式,规则是条文所表达的内容,一个条文可能同时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也可能表达其中的任何一个。
3、涵盖范围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达法律规则。扩展资料: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条文和法律条例的区别?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条文是指法律的具体章节,如第几条怎么规定;条例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属于法规,效力仅次于法律;法律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提倡什么、禁止什么;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体现准用性性规则的法律条文?
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法律条文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条文有哪些?
所谓的法律条文有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项或几项命令性规范,而一项包括了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完整的逻辑性规范往往要体现在几项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条文中。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条文的集合。
法律条文内容大全?
本书目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由于部分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综合性较强,同一部司法解释的不同条文往往解释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同章节的内容,本书在归类上以该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主要内容: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涉及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本次修订,除按照上述法律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书中收录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正外,还对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了更新和增补。具体特点如下:
1.内容全面。全书收录了1979-2009年8月间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400余件。
2.结构清晰。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编排为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编。同时为方便读者查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一书末附录了“简称索引”,读者可直接按简称的拼音顺序查找所需法律文件。
3.附赠光盘。光盘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全书内容,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因篇幅所限未能收录的带“*”号文件,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方便实用。
4.增补服务。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规信息,依托时效性法律资讯刊物《司法业务文选》,提供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情参见书末《增补登记表》)。[1]
坦白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四、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五、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
一是要制作“坦白笔录”。就如受理犯罪嫌疑人自首要制作“自首笔录”一样,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的,也要制作“坦白笔录”。制作“坦白笔录”要符合如下要求:
(1)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必须记明是第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地点、坦白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
(3)必须完备手续,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核对并签字,侦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
二是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坦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坦白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对于坦白情节,需综合考虑罪行情况,从而确定从宽的幅度。
背法律条文口诀?
记忆口诀1-10
1、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2、共同共有:夫、家、遗、伙3、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4、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5、形成权种类:撤,抵,要,解,否,选,继,遗(9种)6、民事权利分类:支、形、请、抗7、宣告死亡的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8、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9、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0、属于债权请求权但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券、资、国
记忆口诀11-20
11、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支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12、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 有效合同 登记/支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13、不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政、法、事、继14、特殊物权变动:善、拾、先、添15、占有的分类:有无善恶,自他直间16、房地一体主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17、不可抵押的物:土封争益、违、集18、保证合同: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19、债的学理分类:一多,财劳货,单选20、合同的学理分类: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本预己他,射定一继
记忆口诀21-29
21、有名合同: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22、债权人实施的8种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23、七种特殊主体责任:监、教、用、帮、定、安、网24、八类具体人格权侵权责任:生、身、健、姓、肖、名、容、隐25、七种典型侵权责任:产、车、医、环、危、动、物26、安保责任主体:商、娱、馆、银、车、群27、婚姻无效:婚、龄、属、病/胁(可撤销)28、诉讼离婚法定情形:重婚同居暴怒遗(可请求损害赔偿);读博吸毒两分居;失踪生育2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五种特殊情形:租借转让未登记;拼装报废盗抢逸;运行支利是前提
什么归于法律条文?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的。
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