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推定全损了?
按照常规的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 残值。1、新车购置价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2、完好件扣减,只有受损车辆已经施救且推定全损时才会将大件完好的配件进行扣减。如只剩小额的完好件一般会计入残值一并扣减。如果是绝对全损,则完好件为零。3、残值,是指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废件,按能够卖掉的价格进行扣减。残值归谁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则在定损中减去残值,如由保险公司收回则不减残值。4、折旧率,目前的条款均在条款中规定了月折旧率,明确按照月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注明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具体到个案差异较大时,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5、按照惯例解释,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扩展资料: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规定:
1、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1)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2)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2、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1)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2)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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