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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好心律师帮忙

2024-06-30 02:19:48律师案例1

一、借款合同纠纷,好心律师帮忙

1、这借款是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莫某知情,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管他们是否离婚,两个都有偿还这借款的责任,戴某可以将他们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

2、李某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无偿赠与其子的,戴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后用来还债,当然,如果李某夫妻还有其他财产可供还债,也不必费这事了。

3、“莫某有同样的责任吗?”:有。

4、“房产应该未转到其儿子名下吧”:只要办理了房产过户,房产就是转到其儿子名下了,戴某只能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赠与、收回房产用于还债。

5、“那戴某是否可以让李某於莫某将其房产贷款还清欠款(李某之前承诺过)?”:戴某只管让李某还债就行,不用管她用房子拍卖还是贷款还账、还是用其他财产还债。

虽然李某事先“口头答应”过,但以房产为债权作抵押,只有做了抵押登记才有效,只是口头答应的无效。

6、“戴某应该怎样做?”: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找到李某和莫某的财产线索申请保全,如果财产不足以赔偿,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夫妻对其儿子的房产赠与 。

按有关法律规定,此借款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协商不成,可诉讼夫妻双方来要求还款。另外,如房产已经过户到子女名下,则诉讼赠与无效,诉讼还款,执行房产还款。有关案例:%CC%EC%BD%F2%CA%D0%C1%F5%C2%C9%CA%A6/blog/item/eaa5380979f172ae2fddd477.html

李某和莫某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戴某可以主张过户行为无效,明显是转移财产的行为。

可以起诉解决问题,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

二、借钱法律问题,有人懂法律帮忙下!

由于你们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限,法律就认为无约定按6个月计算。

保证期限是除斥期间,由于担保义务是单务和无偿的义务,因此,当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时候,担保人的保证义务就开始起算除斥期间。注意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诉讼时效则可以。

保证人的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为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的,应当按照债权人开始向债务人催讨债务之日起算。

三、民间借贷纠纷

正确的认识是解决复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关键,首先要确认您所涉及的纠纷案属于哪种债务关系。债务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以外,还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关系、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和无因管理的债务关系等。另外,随着《担保法》的出台,债务的担保也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证。其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种。由此可见,当事人首先确认自己属于哪种债务关系,是打债务纠纷官司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注意的就是您所处的纠纷案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最后要明确的就是你是否在诉讼时间之内,过了诉讼时效就不受法律的保护,特殊情况除外。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纠纷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老百姓并非专业人员,在写借条或者欠条时一旦存在漏洞和隐患,则易导致纠纷甚至诉讼的产生,在此法官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约定时最好找相关法律人士先行咨询再进行签订,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法律不统一。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合同法,有的为了避免法律适用遗漏,合同法、民法通则均适用。

2、案件定性难。主要反映在对一些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如合伙组织的原合伙人,在退伙后持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则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属于合伙经营的性质,并以合伙经营亏损为由不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双方对是按合伙关系处理还是按借贷关系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刑民交叉的案件,借贷行为的效力难以认定。如我院曾经审理的李某诈骗犯罪一案,李某被以诈骗罪判刑后,债权人以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我院受理后,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案件上诉,后中院有维持我院判决的,也有以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以追缴犯罪所得,退还受害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最终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定性,不同判决。

3、争议事实难查清。一是一些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而借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往往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对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对抗心理,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二是因借款人一方送达难,导致缺席开庭的案件增多,开庭时往往都是依据出借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出借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法官一般很难识别。三是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4、利率标准和违约损失难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诸多问题难以把握:一是目前银行利率标准有多种,是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标准,还是商业银行的利率标准?是适用借款时银行利率标准,还是清偿时银行的利率标准?需要加以统一和明确,同时,利率不断变化,利息计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数法官对计算出准确利息有很大难度。二是当事人在约定较高利率的同时,有时还约定了较高标准的违约金,如对债权人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再予支持,明显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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