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多少规定
一事不再理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多少规定
您好,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既是为了保证既判力的稳定,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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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统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这是从当事人角度讲,不得再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判决和调解的离婚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的除外.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规定这一原则,也未在法律规定中提出这个概念,但是有相应的法条,其实际意思是与一事不再理相一致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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