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有哪些?
一、法律常考的几个“标志”
1、历史上,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制出现的法律:1902《钦定学堂章程》
2、我国当代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教育目的: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义务教育”的法律:1985《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4、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法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第一个维护青少年儿童社会权利的国际法律:1989《儿童权利公约》
6、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的法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法律常考的“权利义务”之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源自《教师法》第七条)
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
2、学术研究权。
3、学生管理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包括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
5、民主管理权。包括: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
6、进修培训权。学校不得阻挠教师的进修和培训等。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易混淆点,教师义务)
除此之外,教师同样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中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这也是教师招聘的常考点之一。
安全教育知识点?
一 注意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栏。
2.行走或骑车时不看手机、不听音乐。
3.不在马路边或车辆盲区内玩耍打闹。
4.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不使用成人手机开启并骑行共享单车。
5.自觉遵守轨道交通、公交车乘车规范。
6.乘车系好安全带,不坐副驾驶座。
二 预防溺水事件
7.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8.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
9.不在河道边洗东西、钓鱼虾等。
10.不在河道、湖泊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场所戏水或游泳。
11.不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
12.发现同伴溺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同时可向溺水者抛救生圈、泡沫板、救生绳等,但不可盲目施救。
公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劳动法律法规11个知识点?
①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②劳动能力的问题。凡是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大致相同。注意:在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要准确记忆具体法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纠纷处理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很重要的考点。
④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形式本身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强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⑤劳动基准法。掌握休假的种类、加班加点时工资的支付。在工资的法律制度里,需要掌握工资的支付保障,如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支付、对待扣工资的严格法律限制等。
⑥劳动保护法。重点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⑦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
大学劳动教育知识点?
大学劳动教育的内容包括。一些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劳动教育,在一系列成长教育中也是不可缺失的。 家长要从小培养孩子爱劳动,这样可以使孩子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能懂得幸福生活要靠劳动。孩子爱劳动,就能尊重劳动人民,懂得珍惜别人的劳动成果,爱惜公共财物;孩子爱劳动,才能培养好的思想品德,养成勤俭朴实,热爱集体,尊重他人、吃苦耐劳、谦虚谨慎的良好品质;孩子爱劳动,才能在劳动中体会创造的成功与快乐,学会发明和创新。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1,《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1898年教育学知识点?
1898 年,张之洞在《劝学篇》中,围绕“中体西用”进行系统的阐述,形成完整的思想体系。
张之洞发表《劝学篇》,全面阐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观点, 试图为中国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劝学篇》分内篇和外篇,“内篇务本,以正人心。外篇务通,以开风气”。通篇主旨归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教育学必背知识点?
1.教育概念——广义(社会、家庭、学校);狭义(学校教育)——孟子:最早将“教”和“育”连用——许慎,《说文解字》,最早对教育进行解释。
2.教育活动三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教育内容,教育措施)。
3.教育的本质——有目的地培养人。
4.教育的起源——神话起源(最古老)——生物起源(第一个正式提出,利托尔诺、沛西·能)——心理起源(无意识模仿,孟禄)。
5.原始形态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无阶级性。
6.古代教育——中国:夏,最早的学校;西周,政教合一官学体系,六艺教育(礼乐射御书数,分科课程,奴隶社会教育内容);宋代以后,四书五经(封建社会教育内容)——印度:吠陀——埃及:文士学校,以僧为师、以(书)吏为师——雅典:政治家和商人——斯巴达:军人。
7.近代教育——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初等义务教育普遍实施。
8.现代教育(20世纪以后)——终身化、全民化、民主化、多元化、现代化(记忆:全民多现身)。
9.孔子——《论语》(非孔子所著)——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启发性原则,历史上第一个采用启发式教学的人)。
10.学记——教育学的雏形——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建国军民,教学为先”(教育与政治的关系,社会本位论)——“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启发式教学)——“学不躐等”“不凌节而施”(循序渐进)。
11.苏格拉底——产婆术(问答法)——西方第一个采用启发式教学。
12.昆体良——《论演说家的教育》——西方最早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最早对教学法进行了论述。
13.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近代最早的一部教育学著作——近代独立形态教育学的开端——学年制、班级授课制——泛智教育。
14. 洛克——《教育漫话》——“白板说”——绅士教育。
15. 卢梭——《爱弥儿》——自然主义教育。
16.赫尔巴特——一:《普通教育学》(规范教育学的建立)——二:哲学伦理基础和心理学基础——三:教师中心,书本中心、课堂中心(记忆:教师拿着书本在课堂中)——四:明了、联想、系统、方法——记忆:一二三四。
17.杜威——一:《民主主义与教育》——三:学生中心、活动中心、经验中心(记忆:学生在活动中获得经验)——五:五步教学(困难、问题、假设、验证、结论)——“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和“从做中学”。
18.培根——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确立下来。
19.康德——“教育学”列入大学课程。
20. 梅伊曼、拉伊——实验教育学。
21. 布卢姆——《教育目标的分类系统》——认知目标、情感目标、动作技能目标。
22. 布鲁纳——“结构教学论”。
23.赞可夫——“发展教学论”。24. 杨贤江——《新教育大纲》——我国第一部——运用马克思主义。
关于劳动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馆阅览室、文娱活动室,配备适应需要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关于性教育的法律法规?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性教育”首次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之中,在新《未保法》“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写道,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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