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感情生活该不该公开?
一、明星感情生活该不该公开?
我觉得明星应不应该公布恋情,应该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这个明星是不是一个偶像。
如果不是偶像,公不公布恋情都可以尊重明星本身的意愿,因为他们的依靠是作品、演技、唱功等,不是单纯靠粉丝来赚钱。
但是偶像和其他明星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偶像是通过颜值、曝光度等吸引粉丝,通过贩卖给粉丝人设来赚钱,他们最主要的受众是粉丝,所以粉丝就是一切的基础,公布恋情后粉丝的梦想破碎,脱粉是很正常的事,粉丝心里想的是,我追星是为了快乐,那我现在这么难受我还追这个人干什么呢?
即使偶像在公布恋情后,因为粉丝的忠诚度或是对偶像的过于喜欢可以暂时不脱粉,但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断有优秀的新人走进大众视野,如果偶像本人也没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本,一定会有相当部分的粉丝离开,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实。
从女友的角度讲,公布恋情得到承认所带来的甜蜜虽然很幸福,虽然可以得到路人的一句真爷们,对女友真负责的评论,但真的可以抵消部分粉丝不理智的评论和谩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吗?
所以偶像公布恋情最好还是谨慎考虑一下吧。
虽然站在圣母的角度我们会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啊啥的
但是我始终认为每个行业总须付出
一些特定的不写在合同上的东西
例如不管什么老师都要做好被学生埋怨的对象一样
明星在进入这个行业之前总不可能是不懂自
己可能永远都不会有隐私
但他们依旧选择了进入
不管是强大名利的驱使,还是梦想啊啥的
既然选择了那就不要在名利双收了之后又开始说自己要隐私
虽然我本人并不是那种喜欢
专注活议论明星隐私的人
也不会特别喜欢或讨厌谁
但我依旧认为人总需要付出一些珍贵的去得到一些本来觉得上升艺人不该公开,不然也太对不起氪金的女友粉了
然后这两天看锦衣之下
,看到国超哥哥的粉丝讲,国超把爱情留给了老婆,把作品留给了粉丝,顿时觉得这样也好甜哦,所以只要作品立的住,绝对可啊
当然,关键还是看蒸煮的想法了
明星的感情生活不应该公开。因为感情的产生和维系都不容易,能不能走到最后也不是完全按照双方的初衷。所以过于高调地对待感情并不是一件好事情。世界上的事情努力都会有回报,除了感情。所以,如果真的想保护一段感情,还是不要选择让大家都知道。
但是,有时候,不管明星愿意不愿意,狗仔都会让人们知道他们的感情生活。
娱乐圈是一个水很深的圈圈,所以明星的感情生活也会牵扯在其中。
一种就是怕影迷歌迷失去了幻想,之后弃偶像而去急剧掉粉,另一种不愿意公开也是怕平凡的属于他们自己的恋爱时光被网友的言论所打扰,被网络暴力所打扰,艺人也想拥有自己的隐私,更何况两个人目前来看并不被看好在一起,很有可能互相被对方的粉丝攻击,所以这也是不愿意公开的理由和原因。
明星情侣曝光恋情的时候绝对不会是他们刚在一起的时候,通常是两人恋情稳定了双方团队谈好了以后打网友一个“措手不及”,懵逼的网友只能从综艺、微博等地方找出细枝末节,扒出他们大概的恋情过程。明星公开以后秀的恩爱是很让人羡慕的,当初阚清子纪凌尘在综艺里的互动让他们迅速的火了起来,成为了不少网友心目中的模范情侣,以至于在他们分手时让网友愕然表示“再也不相信爱情了”。
二、易趣 交易规则
易趣规则分为以下几类
•用户协议和隐私权保护规则:在这两条规则中最重要的易趣规则就是是用户协议,请务必仔细阅读了解;而易趣保护用户隐私权方面的首要规则就是隐私权保护规则。请阅读有关如何保护、如何使用您的个人资料的规则。
•买家规则:适用于买家购买物品时需要遵守的规则。
•卖家规则:适用于出售重要物品的登录规则,例如“禁售和限售物品”,“抬价和自买自卖”等规则。易趣用户在发布物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卖家规则》的条款及相关法规,并予以遵守。对违反规则的行为,本网站将根据卖家违规的情节和程度,根据处罚规则对卖家做出相应处罚。请各位卖家确保上传的物品信息真实有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由此产生的任何交易纠纷由卖家自行负责,并应承担违反规则所导致的任何行政责任、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请各位用户自觉遵守。
•诚信规则:由信用评价、安付通协议、虚假信息、恶意注册、交易争议规则、处罚规则组成的有关易趣用户声誉系统的规则和指南。
•其他规则:可查看有关社区和员工交易方面的规则。
其中,用户协议和隐私权保护部分,详见:
买家规则,详见:
卖家规则,详见:
诚信规则,详见:
其他规则,详见:
三、隐私权的内容是什么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二、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